郵傳部重訂收發電報辦法及減價章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15547
颗粒名称: 郵傳部重訂收發電報辦法及減價章程
分类号: D922.296
页数: 8
摘要: 本文记述了关于寄发电报的格式、收费标准和操作要求。其中包括明码电报和密码电报的书写方法、加急电报的费用和标记、点句和黏贴邮票的收费规定、收报人住址和接收时间的处理、追问和回音的费用等。此外,还介绍了洋文电报的计费方式、字母和数字的分类、分别点画的计费方式,以及对于报纸号码、出现错误等情况的处理方式。此外,还备注了特定机关、商报、官报的处理方式和特殊约定。
关键词: 输电 公文 政府文件

内容

第一條 凡官商寄發明碼電報須於報首寫明某處某人收接即就電報局所刋電報新編此書可
  向各局購買)查明逐字號碼照數塡寫法自上至下如用洋文報紙則自左至右送局照發假如發報
  云北京郵傳部云云除北京兩字明寫外其餘均塡寫號碼其式如下 北京(六七五五)(〇二七
  八)(六七五二)凡欲檢郵字號碼只須按照新編尋覔邑字部首挨部尋字便知郵字是(六七五
  五碼餘均仿此 第二條 凡欲寄密碼電報以防洩漏者只須寄報之人與收報之人預約將號碼
  加減或自編密本均無不可惟住址姓名不可用暗碼以免無從投遞 第三條 遇有明密電報欲提
  前先發者卽爲加急電報須出費三倍(每字一角者加作三角)並於報首自加一急字此急字亦
  算一字之費其費若干照後開價表減收二成) 第四條 電報中加用點句者其點卽加用
  二七一碼(此一碼亦算一字之費其費若干照後開價表減收二成) 第五條 所寄之報欲使
  一無差誤須由收報之局照原報號碼傳回校對者報費另加四分之一(如每字洋一角者加作一角
  二分五釐並於報前自加一對字此對字亦算一字之費其費若干照後開價表減收二成) 第六
  條 所寄之報欲使收報之局報明收報之人何時接到者除應收報費外無論中國外洋另加五字之
  費報首加一到字(此到字亦算一字之費其費若干照後開價表減收二成惟外洋報不在減收之例
  ) 第七條 如收報人行蹤無定住址不止一坨或忽然他往先期在電局知照則來電可以探轉惟
  報費須有人擔保方可照辦第八條來報欲分送數人或一人分住數處者如同在一坨則祇收一
  分報費但每紙另加抄寫費二角如逾一百字則收四角逾二百字則收六角餘依此類推如分送數處
  而不同在一坨者卽按坨照收報費不能以一分計算 第九條 發報人來局囑追回原報無須發遞
  者查明確係本人持有發報局發報收條或非本人持此收條而有妥人保其實非假冒者均可照准如
  報未發出即將原報及原費交還並索回原發收條倘報已發出仍欲發電追回可續發一報與收報及
  轉報之局計銷前報不代投送計銷後卽由該局交郵政局寄一覆音如在轉報之局止住卽將原收報
  費按照止住之局應收報費若干扣出餘貲退還原發報人如已寄到收報之局雖將原報計銷不送而
  原收報費不能退還至續發之報仍須照字數先向發報人收費倘發報人並欲索取回音則先付回電
  費無論何局止住計銷亦卽電覆 第十條 來電有不解語須託原局追問所有追問及回覆各報費
  須先行照付譬如追問一字來去祇須付四字之费如追問二字則付六字之費(其費若干照後開價
  表減收二成)餘依此類推如果覆電到時查係局中舛誤者應將所收追問及回報費照數繳還原人
  第十一條 所發之電欲候回音須預付回费若干字自於報首加一覆字並於覆字下加一已付回
  費之數碼如預付回費七字者加以七字之類此二碼只算一字收費(其費若干照後開價表減收二
  成)收報局見有此二碼暗號卽知已預付回費若干於送此報時附送已收回費若干字憑單一紙以
  便寄回報者照此發寄回電持憑單連報送局不費分文如回電字數多於預付回費之數則由寄回報
  者將報費按照多出字數補足如無回電則收報人可將此憑單還發報原人向發報之局持此憑單取
  回原交回費此單自發報日起如寄中國境內以一個半月爲期寄外洋各國以三個月爲期逾期均卽
  作廢不遞四音不還原費倘去報無人接收即由收報局用四等報知照原局通知寄報人將預付回費
  抵作知照之費不再給還 第十二條 凡所寄電報前途並未收到應將報費全行繳還者須由發報
  局先電詢收報局查實四單果未簽名蓋意亦未交留四單憑寄報人所執電局收條及收報人寫來未
  曾收到之字據卽全數退費如發報收報均在有輪船火事之埠電線無阻而送報反遲至火事輪船到
  埠之後者或非因停報時刻及電線斷阻等情無故延擱至七十二點鐘以外送到者亦均退全費並准
  發報人隨時禀部除以上所指應行退還全費各節外平常小誤槪不還費惟此項退費各局須俟本部
  電政局總管通知稽核科會計科發報收報兩局後方能列册開除至於應行退還報費之期在中國境
  內以兩個月爲限在外國各處以六個月爲限 第十三條 凡寄發顯語洋文電報須用萬國電報通
  用之文倘寄暗語之電須用英法德意荷蒲日拉八國文字其人名地名不准借作暗語第十四條
  凡洋文預約電報分爲兩種一曰暗語一曰密語密語電報係用阿拉伯號碼或字母串綴所成而無意
  義者惟一報之中號碼與字母不能間雜並用 第十五條 洋文電報不按款式及有錯字省文者均
  不傳遞章程所不及詳者悉照萬國電報通例辦理 第十六條 洋報用字母拼成者現照通例顯語
  洋報以十五個字母爲一字若不止十五字母拼成一字者作二字算暗語洋報以十個字母爲一字若
  不止十個字母拼成一字者作二字算密語洋報以五個號碼或五個字母爲一字逾則遞加若報內有
  三字用點畫接連者仍按字數收費 第十七條 洋報遇號碼或字母截開單寫者各照一字計算
  緊要語下用畫者亦算一字之費 第十八條 洋報遇有分別點畫亦算一個號碼遇有號碼之後又
  加一字母者卽係中國第字亦以一個號碼收費 第十九條 華洋文收費價目另載價目表附列於
  後 第二十條 本部爲發達電政便利官商起見核減報費二成係按所發電報字數合計總數後照
  原定價目以八折扣之譬如十元報費交八元便爲十減二之比例不必每字核算 第二十一條 自
  宣統元年正月初一日起一律照章核減收費 第二十二條 核減二成報費係專指中國境內往來
  華洋文電報而言中國與外洋往來各報不在此例 第二十三條 中國境內往來電報無論密碼倍
  費加急三倍費譯報加一費並同府五分之費京師與各省往來加收五分之費以及校對點句索到回
  報探轉郵送追問應收加字等費均一律照減北京天津唐山山海關北戴河秦皇島六處互相往來洋
  文電報每字收費洋一角亦一律照減惟鐵路過綫費不在此內 第二十四條 官報半價新聞報半
  價仍照舊收费不減二成 第二十五條 凡一至四等不分明密照章減二成 第二十六條 東三
  省本省自相往來之報暫准照該省現行章程辦理出省則按照此次重訂新章核收 第二十七條
  滬福厦港四埠往來照電局與洋公司特定報價一律照減 第二十八條 各局收費發給收條先列
  原數若干再另行開列扣實之數若干重寫重算以便稽核譬如由安徽發浙江電報十字應收費一元
  六角於總數行下書明一元六角八折實收一元二角八分餘倣此 第二十九條 各電局如有借名
  未得文書吿白爲詞不將吿示張貼及躭延日期希圖乾沒一經查出嚴行參辦懲處 第三十條 各
  處商民人等如未見各電報局將吿示張貼及矇收報費自宣統元年正月初一日以後無論商民准其
  隨時禀揭除將浮收數目找回並立予懲辦外舉發人另給優賞 第三十一條 本局收發電報無論
  中外官商皆須先收報費後與傳遞惟軍機大臣京師各部院各省將軍督撫出使各國大臣公務官報
  蓋有紫花印信爲憑者遵照詳定章程送到卽發其報費暫行登册彙案領款如此項電報有轉由洋公
  司遞至各國者其費仍應向官隨時具領轉給若非以上各衙門雖係官報仍一體收取現款 第三十
  二條 凡來去電報各電局不准繙査以防洩漏如寄報者因新編未熟必欲本局代爲繙塡號碼或收
  報者因新編未熟請本局譯送其譯費若干仍照報費另加一成亦以八折核收惟未承寄報收報人命
  令不得擅譯 第三十三條 收報人住址如距電局在五里以外須雇人專送者准收專力洋一角十
  里以外准收二角十五里以外准收二角五分十二里以外准收三角二十五里以外准收三角五分三
  十里以外准收四角三十五里以外准收四角五分四十里以外准收五角四十五里以外准收五角五
  分五十里以外准收六角五十五里以外准收七角六十里以外准收八角六十五里以外准收九角七
  十里以外准收一元七十五里以外准收一元一角八十里以外准收一元二角八十五里以外准收一
  元三角九十里以外准收一元四角九十五里以外准收一元五角一百里以外准收一元六角外遞加
  五里遞加洋一角均由發報人先行付訖如在五里以內報差索取專力及司事擅用專力憑條者均准
  立卽吿知各該電局並將憑條呈驗即將司事報差驅逐不貸其有火車輪船通行之處按三等水脚來
  往計算如低於計里收費即令由輪路遞送以期迅速倘來報付有郵票費於報首加一郵字者即爲黏
  貼郵票交郵局寄去如郵票費外付有掛號費於郵字下自加一掛字者即爲掛號交郵局寄去卽以郵
  局收條爲回單粘於原來報底之後以作憑據此二字亦須算給報费(其費行平照後開價表減收二
  成) 第三十四條 報費除各戶立摺先付存洋外均須先收現洋再行發報報费不及一元者以小
  洋收付均照市彼此貼水以昭公允 第三十五條 電報费向例收取銀元若銀元不通行地方各局
  用錢折銀展轉伸折每元可得銀九錢强殊屬可恨嗣後除通用銀元地方不計外其不用銀元局處准
  照每元折合湘平銀七錢計算如有交錢者只准照銅錢時價折合銀數不得以上海每元値錢若干爲
  辭多收錢文有勒索情弊准各商民人等隨時函達本部懲治 第三十六條 寄報者除中國四項官
  報外所有來報係用本局新編四碼或華寫或洋寫連姓名住址無一洋文及字母洋碼夾雜者均照華
  報收價住址姓名亦照字算費 第三十七條 寄報者全用洋文字母洋碼者自應照洋報價收費若
  報中全用華報四碼而姓名住址用洋文者仍照洋報價收費如須過洋公司電綫者應照洋公司之例
  收費若用華報四碼而夾雜洋文字母及洋碼者照洋報價收費 第三十八條 寄報者交來之報不
  論華洋所寫之碼如果通身連而不斷者均以五碼分爲一字照洋報收價 第三十九條 報紙號碼
  或有塗抹更註刀割挖補等情應由寄報者簽名報紙或加圖章卽有差誤與局無涉 第四十條 商
  民寄發明電如有干犯綱紀妨礙民生等事及致政府電報而無發報人姓名住址保證者或雖有住址
  保證而有違背字樣者電局槪不傳遞 第四十一條 收發電報之人如於四十二日限內欲向局中
  鈔取原電號碼者果係本人或有人保非假冒方准再予鈔錄但照章每張應給鈔費洋二角 第四十
  二條 報中所載收報人姓名住址按字計費寄報者不得吝惜報費縮減字數書寫不淸以致無從投
  遞倘有前項情事應由寄報人簽名報紙電局不任其咎如果寄報之人因姓名住址字數過多與收報
  者預先商定減字之法向兩處局中掛號註明某字卽係某人姓名住址亦可照送惟至少以五字爲率
  至於寄報人姓名載入報中卽須按字收費掛號無納費名目密碼電報掛號不另加字(掛號電應收
  報費照後開價表減收二成) 第四十三條 投送電報時或交收報之本人或其家屬夥友同居司
  閽之人均無不可(倘收報人預吿局中某報不可交他人代收則應交付本人)惟不論何人經收均
  須於送報單上親自簽押或蓋圖章並書收到時刻如無人簽押蓋章卽將回單交存其家電報帶回存
  局守候本人或代理其事者持回單來局領取倘過四十二日不來領取卽將此報燬華第四十四條
  傳遞電報一等官報爲先等加急局報次之三等加急商報又次之四等尋常商報又次之尋常二
  等局報又次之至發寄各報則於每等中各按接到時刻先後爲序 第四十五條 收發電報早以七
  點鐘起晚以十點鐘止如有緊要一二等電報過時欲寄者在無夜班之局必須預先知照留機臨時方
  可傳遞如商家有緊要三等急報待發雖過時送到在有夜班之局應一併收發以便商民 第四十六
  條 各報底月日號碼及幾等電何處發寄明碼標記俱用華文書寫各商民人等如查得與來電不符
  隨時禀揭郵寄本部懲辦

知识出处

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本书为稀见清光绪末年清朝廷新政档案资料集。全书共七册,凡收公文数千件,诠释了清末新政的内容和思路。

阅读

相关地名

天津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