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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津浦鐵路購地章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15515
颗粒名称:
津浦鐵路購地章程
分类号:
D922.296
页数:
11
摘要:
本文记述了津浦铁路购地章程规定了购地分类、地价、丈量、租佃和房屋购买等事项。
关键词:
津浦铁路
购地章程
交通管理
内容
購地總類 一津浦路線南北起訖約長一千一百餘里應用地畝甚多宜先酌定官價方可從事購買
但地不一律名目尤繁卽就北段在直隸境内者言之內有各項圈地旗地寄莊租地官河淤地官道以
及學田廟產官荒民荒等地難以逐一備載總之旣歸民種即與民產相埒應按向例分別上中下等則
照此次稟定官價辦理 一購地委員到境即知會該管地方官帶同户工兩房書辦縣差非保正等傳
集業户按照工程司勘定路綫原圖眼同丈量確用畝數酌定等差先書草簿當場由司事登記委員核
對限三日内業户赴局呈驗契據糧串分別立契過割書明畝數價値歸津浦鐵路名下執業然後發給
聯票赴發價處照領 一地價旣經稟定等差倘仍有爭論不平等事卽令該業戶呈驗印契如果別無
情弊應援照京張鐵路章程按照印契原價從優加二成發給惟須以光緖三十二年十二月以前爲斷
光緖三十三年正月以後之契價概不作準以杜預填虛價影射等弊 一紳宦之產爲鄉人觀聽所繫
必應先行遵章辦理以爲表率此外自不至有阻碍之處其有商請加價或繞避者均須破除情面曉以
大義不得徇私率請致碍大局兼延時日 一如有地畝以次作上墳塚以少報多靑苗等給價不實不
盡屋價遷費串同抬髙及局中司事家丁書吏地保雜役人等或有抑勒折扣索詐騷擾非向標外不應
購用之地畝房屋墳墓欺騙索賄藉端生事等弊除嚴諭禁止外仍由購地委員及地方官隨時認眞查
察如果得實司事驅逐丁役革辦不得稍有徇縱其書吏差役等飯食由局酌給不准在外需索分文
一丈量購地應分段辦理沿途賃民房一所爲員司人等辦公之用逐縣隨時移設總以丈量地畝之處
相近爲宜免致往返稽延如遇無民房可租之處所或假寺院或就公所以便憩息辦公 一購地委員
初到縣境時先將 憲發告示張貼一面再會同地方官出示剴切曉諭酌定日期督同司事工書地保
齊集地所眼同地主詳細淸丈如地主委係遠出許其親族代表邀同地鄰到場眼同丈量委員必須親
臨照料以免滋事 田地類 一圈地爲 王公勳舊公產定例不准私行售買只可援照民間向例由
承佃之户過與津浦鐵路永遠承佃納租發給該管莊執照爲憑嗣後該莊頭即不得仍向原佃户索租
違則以重徵論 一圈地既歸鐵路永仙應照毗連之民地作價每畝價銀仿照京張鐵路以一六成扣
歸路局作爲年租其餘均歸原佃仙價該原佃户須與該管莊頭眼同具領出具領狀存局備查一各
項旗地均有印單爲憑亦有莊頭經管永佃與民者按照 王公府圈地辦理如係該旗人之私產有願
意賣與鐵路者亦可照民地辦法核給價値歸莊頭或該旗業主承領作爲絕賣嗣後不得再行徵租
一民產業户賣與鐵路田地必須隨帶杜絕老契或新契呈繳候驗如新置之產尚未稅契或係祖業所
分已無紅契或經兵燹水火契據已失卽將糧串等呈驗仍應責成地保鄰右加具保結聲明委無契據
轉押轉典情事如僅有糧串及水坑抛荒尚未升科納糧因而無串者卽以領狀爲憑須於領狀上聲明
緣由幷聲叙以前非無舊契舊串轉賣情事仍由地保地鄰加具切結備查 一如業戶地畝較多向係
總契總串本路不盡購用不能將未購之契串一一收回者須將業户原地契上批明鐵路裁買若干幷
將領狀上一併註明該業户原契仍行發還幷加蓋委員經手戳記 一契據糧串名目各別亟應察查
有附別户完糧有水坑荒地本無糧串有衆墳公路各戶分納錢糧有兩户合爲一串以上均須取具切
實領狀聲明緣由地保加結義塚地價由善堂首董具領契據幷繳 一發給地價概用三聯憑票騎縫
蓋用購地總局關防凡有購定地畝將業戶姓名價値數目於中左右三單一律填明加蓋本段圖記一
給業户暫行收執以便憑票領價一報總局備查一交發款銀號對號發銀 一各業户不將契據呈驗
者或因匿稅恐干重咎或因契價低於領價須由購地委員會縣曉諭以前匿稅者此時概不追究並不
論契價高低總以官價爲準 一民間田地雖歸業户然有永佃分收者有按年活租者有原佃而又轉
佃者名目甚多或業户領地價佃户領靑苗補費又或業户佃户分領靑苗補費均須業户佃户於領價
時聲明自行淸理購地局即照核定官價分別給領以免轇轕如業户已將是地出典與人或出押與人
該業戶典戶押户應同具領狀簽名聲明典價押價在所領官價內自行淸理 一糧串民間多惜小費
不肯更名因此糧名多與本名不同當呈驗時即飭交各州縣糧書查對過割地價發訖彙列册報之後
卽將糧串發縣存案以備按照除糧 一津浦鐵路應用地畝除購定立明界址外任憑地主耕種如所
買地畝尚餘畸零不及一畝不便耕種情願併歸鐵路收買者准購地委員隨時酌量辦理 一官塘淤
地官莊學田廟產等地既歸鐵路購買者悉照民產價値一律辦理不得稍有歧異以杜口實 一地價
既有定章又有地方官會同委員開誠曉諭毫無假勢抑勒倘該地主尚有委曲未盡事宜准邀同地鄰
二人面稟委員查核酌辦倘敢聚集多人及婦女肆行攪擾等事應卽送縣究辦以儆刁風 房屋類
一無論市房民房祠堂廟宇善堂公所均由購地委員會同地方官公平估値按照稟定章程辦理該
業户應隨帶老契或新契或讓契或典契或轉典契到局呈驗全購者收回分割者批明發還仍照田地
裁買單辦法應領房價仍以聯票爲憑 一房屋無論瓦草灰三項均照定價發給其原房聽其自行拆
遷以示體恤但不得延緩一俟路工興辦卽須拆平以應填築倘尚有遲延觀望者由局會縣督飭押遷
一業主外出應由經理人或租户函告來局呈契領價如屆動工之時仍未赶到即將應購之房地先
行圈入工用該價發縣存儲以待隨後憑契具領 一公產領價或不止一人出名者亟應細心辦理存
有契據雖歸一人管執而遠房外出亦應公同領價者統歸出名領價之人就領狀書明如有轇轕歸書
名人自理字樣仍須覔殷實保人方准具領以杜冒領之弊 遷墳類 一墳塋爲業户先人骸骨所安
不願遽行遷動亦屬人情之常但鐵路經過之地或有實係無法繞避不得不責令遷讓者自應優給遷
費不論貧富一律定價使足資遷移之費以示體恤 一遷墳須派專員應由購地總局遴選勤廉耐勞
辦事精細心術純正之員充此要差無論有主無主均應代爲妥籌遷葬之法有主者遷往何處是否不
致停搁浮厝無主者由局另行購覔高原代爲遷葬任此事者果能盡心承辦亦可隱爲造福 一墳地
無論等差每畝均按上等地價給發工程司勘路於設立標橛之時應以繞避墳塚爲妥萬一不能應先
將標内應遷之塚若干督飭司事另簿登記隨後於測量時地時務再確切詳詢墳主姓名某塚係已故
何人一塚之內共有幾棺即據墳主口述繪一草圖註明棺具數目登簿填寫號單兩紙加蓋經手委員
圖章一給墳主收執一黏木牌挿於墳首四圍加灑灰圈以爲標誌 甲 如當時無人知墳主姓名卽
另記待杳字樣 乙 如墳主外出或不及到場卽將號單由局代存俟發給領價遷費憑單時一併補
給 丙 無主墳瑩將號單另行由局編册存案一每棺遷費若干及開塚點驗附葬棺數每棺應加
給若干以及磚塚泥塚之如何分別幼墳骨罎之如何減等均應擬定數目與購地上中下官價一併呈
由 督辦大臣核准後發貼簡明告示使附近周知其墳上應砍樹木塚內拆出石磚均歸墳主自行移
去不再給價各段委員眼同地保及墳主照號單點驗如果相符即於發給遷墳費編號三聯單上註明
棺具數目 甲 一暗移浮厝及別處棺木 二冒認墳地及擅領遷费 三虛堆浮土 四此處已領
遷費之棺仍埋彼處 以上希圖冒領之弊俱應嚴加杏察犯第一條者送縣照律嚴辦其棺仍尋覔原
處掩埋犯第二條者送縣重懲仍將地保治罪並飭保知照原主具領犯第三條者不給價犯第四條者
勒令自行將棺搬去倘不遵辦再送縣懲治 乙 墳主外出其地價及遷費或由親族代領或由同鄉
紳士代領須有本墳主信函爲憑並應加結聲明如有轇轕惟代領人是問如無人代領或不願代領者
限一個月親來領價起遷逾限卽由局代遷局地浮厝有石碑者仍代栽石碑起棺之日會同地方官及
地保人等查驗棺面仍以石灰照石碑寫明人名無碑者編號所有棺數人名及號數另行造册加蓋購
地局關防並由縣加印存儲以待墳主随後稟請自行遷葬該墳地費及遷費存縣仍可具領補給 丙
義塚除有主之墳墳主情願自遷照常例給費外其有歸堂中首董代遷不計棺數每畝總給遷費洋
元其無主墳及荒墳不給遷費由局另購餘地掩埋作爲義塚古墓棺木朽爛者購棺改葬局地零星
戶骨另行檢贮小木匣點送局地代埋應責成遷墳委員或會同本地義董眼同督率夫役細心裝匣毌
使骸骨稍有散失雖細如齒髮亦宜檢淸不得任便拋棄 丁 僅存窟地而屍骨銷化棺木無存無可
改葬者概不給費如係年遠土堆已傾墳主能確指男女棺數者須由委員察視四圍草根土色毫無虛
捏情弊乃准於啓封遷葬時點棺給費 洋商敎堂地類 一查滬甯鐵路購地章程內前英領事璧利
南條陳辦法咨請 外務部兩江督部堂江蘇巡撫部院分飭遵照有案此次購地卽查案辦理凡華人
之地租與洋人未經註册者卽不能認洋人爲地主如地主實係洋人印契報印在未經咨行以先者路
工需用亦仍按照毗連地値給價 一洋商基地有辦法兩條一該地先經西人註册者設遇路工需用
爭價不定即由地方官會同該領事公斷如公斷不定則兩造合請一人爲公斷人按照毗連地價爲收
地之準則二華人有地租與洋人尚未過户者設遇路工所需亦照上款公斷辦法給與毗連地價凡西
人租地之約未經註册蓋印者卽不能認其爲地主 一敎堂產業既係縣契亦照估用民地辦法給價
飭領 一如洋商在附近租界地方置購產業而與鐵路毗連呈請印税者該縣須移知購地局查明與
鐵路基地無礙方准印稅 一洋商基地如己全購應將租據全行呈繳如未購完則由該商將已售之
地出具憑函寫明讓地若干領價若干而該租據仍舊由委員註明劃買畝數加戳爲記 一附近租界
民房田地如有確係押與洋商者倘鐵路購買該項房地向索原契而該洋商不將契繳出有意留難購
地局卽將價値送縣存儲一面由縣查明押價若干及洋商姓名分別照會該管領事飭將契據檢出送
縣核明後卽將押價給領並塗銷押據除押價外地價仍給業照領 靑苗樹木園菜湖菱池藕給價
等類 一鐵路所購之地未經開工以前該地尚可赶及收割者須聽其收割不必另給靑苗等價惟已
經購定之地不准再種 一靑苗價菜蔬價樹木貴賤大小價池菱塘藕價查明等差照給於契據聯票
簿上須註明各類不得淆混倘無靑苗等類亦不得串同混塡所有園地池塘亦應繪入地圖備查 不
給價類 一如官驛路公水溝公行路官河等類概不給價惟應由購地局移知該管地方官查照通稟
以資查考 存案類 一所購各地須分別村莊坐落界址畝分價値官地民地契用領狀保結各項名
口編號逐批造册三本核對無訛一送 督辦大臣査核一存購地局一發縣核對糧串過割應蓋用購
地局關防領狀保結契據應加蓋縣印及購地局關防 一鐵路購地向只造册並不繪圖未免缺點擬
於買地丈量時另派專員隨行繪圖按照標橛及大小灰線詳繪形式載以各花户弓口照册編列第號
其地所隸之府廳州縣及附近山河溝洫均應一一註明俾可披圖了然一已購地段由該委員會報
出一榜示將坐落花及零躉畝數各則價値粘立淸單實貼通衢曉諭週知 一購地局按月呈縣某
段所購某處至某處有無遷墳拆屋並將契據領狀保結收條批據便條執照驗照信函及一切憑據妥
存總局彙送 督辦大臣查核 一鐵路基地在未經購定以前須立號碑爲誌並由購地局刊發簡明
告示申明照章鐵路左右六尺之地目前尚未給價入官將來仍須購買只能聽民耕種不許另售別户
及建屋埋葬以防車險六尺以外民間售地稅印仍須由縣先行知照購地局會勘以防朦混及有礙建
造廠棧之用 防弊類 一地畝未經購齊以前先由購地局移知鐵路經過該管州縣遇有民間買賣
地畝須於契上註明實主籍貫住址確係中國人民方准稅印並令投稅業出具甘結聲明以後如路
工需用願照官定價値圈購入官並無影射洋商敎堂希圖朦混字樣附卷存查如有私行售賣及地方
官倒填年月者查出稟由上憲參處一俟標橛挿定圈購齊全再行由局移知地方官弛禁照常稅印
一中外鐵路章程凡已經勘定丈量挿標載明圖内應用之地一面發價一面卽行挖溝填築如逾限一
個月業主不來領價卽將地價發縣存儲任聽業主報縣具領 一客民田地由該縣飭傳該處首事及
代爲經理收租之人眼同局員丈明比照鄰田等則照章核定價値登册另記先行由該管州縣立案應
除錢糧若干卽預爲登記一面由該處首事或經理收租人函知業主親來該管州縣衙門立契倘至興
工之期該業主仍未赶到卽一律興工決不停工以待俟業主隨後赶到再飭補行立契領價 一如有
游宦在外或貿易未歸亦可由戶族具結代領惟須代呈契據並殷實保人方准具領如戶族不願代領
並防契據或有轇轕者均應將地價行縣候本人自領 一或轉售尚未過戶縣冊仍註原業花名或領
價之戶與縣册不同或縣册原列一戶後改數戶分領或縣册原分數户後倂一戶總領或發價具領戶
名與呈驗糧串不符均應由地保加具切實保結將領串契結與縣册查對編號彚造細册並在領字内
逐戶補註弓口四至總以符合縣册爲根 價値類 一購買田地時價不特南北情形不同即此邑彼
縣所値亦有大相懸殊者若欲秉公定價誠非易易惟建造鐵路原爲通商興利而設未便因各處地土
各別價難劃一漫無定章使購地各員無所遵循查京張路所定官價尚屬折中茲分別等則仿照擬定
以示限制 上上園地每畝銀三十五兩 上園地每畝銀三十兩 中園地每畝銀二十四兩 次園
地每畝銀二十兩 上地每畝銀十八兩 中地每畝銀十二兩 下地每畝六兩 沙石荒地每畝銀
三兩 膏腴稻田與上園地價同 其次與中次園地價同 房基地與上上園地價同(基上木石磚
料歸房主自行拆運)墳地與上園地價同 以上地價雖定如臨時查察各處情形有窒礙難行者仍
應請示遵辦 新瓦房每間銀六十兩 舊瓦房每間銀三十兩 灰草房每間銀二十兩 上草房每
間銀十五兩 土棚每間銀五兩 房外磚墻每丈銀四兩(係指院墻照壁而言若附於房屋之墻卽
在房價之內不另加給)磚井每眼銀十兩(倘遇大磚井臨時酌加)土井每眼銀五兩 大樹每
株銀一兩(出平地五尺以上圍大三尺以外者爲大樹)小樹每株銀三錢(出地不及五尺圍大
一尺以外爲小樹不及一尺者不算)大果樹每株銀五兩(出平地三尺以上圍大六寸以外者爲
太果樹不結果者不算)小果樹每株銀二兩(出地一尺以上圍大不及六寸者爲小果樹不結果
者不算)菜蔬菱藕等類每畝銀二兩 靑苗蘆葦等類每畝銀一兩 以上木瓦石料及樹木苗葦
菜蔬等類仍均歸業主自行拆取携回 遷墳磚石壙每柩銀八兩 土壙每柩銀四兩 小墳每柩銀
二兩 骨罈每隻銀二兩 浮厝遷費每柩銀二兩以上係給有主者自行遷葬義塚經善堂董事
代遷不能按棺給費 擬酌每畝遷費照地價同總給洋若干 無主之墳歸本局另購義地遷葬遴派
妥慎員司承辦如遇棺木未朽爛另購新棺木匣責成員司眼同督令檢骨妥爲裝盛應需棉花零布灰
紙一切應需之物實用實報不得逾於額定遷費之數以示限制 一所發地價以及各項用款按照天
津公砝平足銀爲準無論何處平色參差不等凡直隸境内悉照津公砝足銀核算以歸一律該委員等
購至某處應先將該處用銀平色核明較津公砝申縮若干會同地方官預出詳細告示俾衆周知免致
疑議 一發價之期須於前數日出示知照各業户親持前給聯票赴某處錢店或糧食店領取價銀毋
得遲延自誤屆期應由發價委員會同地方官前往監同發給以昭鄭重兼資彈壓 一價銀由發價委
員會同購地委員擇由附近殷實可靠之錢店或糧食店妥爲存放屆期憑票兌銀較爲公允該店經理
此事亦甚煩瑣擬照京張鐵路章程每兌銀一百兩酌給該店銀四錢以酬其勞惟不准短扣平色格外
牟利 一購地一役較爲勞苦所有員司夫役人等既經優給薪工自應潔已奉公勤慎從事如有藉端
需索短發價値及一切違碍情弊一經查出或被告發定即認眞查究分別懲辦 以上各類均係叅酌
京漢京張滬寗各路章程酌量擬議其餘未盡事宜仍俟隨時稟請 憲示遵辦合併陳明
知识出处
《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本书为稀见清光绪末年清朝廷新政档案资料集。全书共七册,凡收公文数千件,诠释了清末新政的内容和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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