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省紳商設立津浦鐵路商股有限公司招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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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15479
颗粒名称: 四省紳商設立津浦鐵路商股有限公司招股章程
分类号: D922.296.9
页数: 5
页码: 八-十
摘要: 本文关于筹建津浦铁路的章程,包括总章、权责、招股等内容。总章中提到了津浦铁路的历史和现状,以及修建该铁路的必要性。权责部分则明确了公司与督办大臣之间的权利和责任关系,并规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则。招股章程中详细说明了股票的种类、股票的购买方式、股票的转让、股票的利息等内容。最后一章则是关于奖励认购股票的措施,鼓励人们积极购买股票,以支持津浦铁路的建设。
关键词: 津浦铁路 铁路建设 章程

内容

第一章 總章 第一節 直東蘇三省京官因津鎭鐵路草約損失權利議擬籌款自修呈由都察院
  代奏奉 旨特派大學士張尙書袁與英德兩國銀行磋商改爲借債自修並稍移路綫經過安徽易
  名爲津浦鐵路又蒙大學士張尙書袁會同督辦大臣呂具奏十年後官商分任還債即改爲官商合辦
  均奉 旨依議欽此現經直隸山東江蘇安徽四省商定除官股一半聽由官家籌備其商股一半即
  行設立公司預行招募以便歸還洋債同享該路之權利 第二節 本公司定名爲四省預籌津浦鐵
  路商股有限公司十年後改爲官商合辦津浦鐵路商股有限公司一切章程均遵農工商部有限公司
  一律辦理先行呈請督辦大臣奏明存案並頒木質關防一顆以昭信守 第三節 查津浦路約內載
  借用洋債五百萬磅十年後歸還每百磅應加增二磅半十年合十二萬五千磅通計還款五百一十二
  萬五千磅每磅約合銀八兩除由官股籌備一半外商股應籌二千萬零五十萬兩以四省路綫之長短
  均匀計算以爲招股之數 第四節 上項所擬磅價係約畧預計倘將來還淸時金磅價跌落所餘之
  款作何用項應開股東會決議 第五節 此項股款須俟十年後歸還洋債時提用倘官款不足可由
  本公司添集商股若官款已齊而商股尙未招足亦應由官籌足以期十年後一律還淸將來餘利各按
  股分多寡計算 第六節 現借洋款五百萬磅倘不敷用先期由督辦大臣行知公司將所招商股商
  酌提用提用若干再行按數招足無庸續借洋款亦無庸另籌官款惟此款卽作爲路款自行車之日爲
  始核計款項每年照分餘利所分之利歸入公司以一半作爲公積爲十年後還債之預備倘十年後股
  未招足卽以此項公積充爲股本其餘一半衆股東一律均分 第七節 倘督辦大臣欲擇修支路須
  請另外籌措不能提用此次所招股銀 第八節 十年後官商合辦每年結賬應請督辦大臣將軌道
  機車廠房物料酌減成本以厚商業其減成之數由督辦大臣督同總協理與股東會商辦理 第九節
  此路旣經 奏明十年後官商合辦應請奏定永遠合辦無論何年不得退還商股以昭大信而廣招
  徠 第二章 權限 第十節 此路開辦之初凡督辦規定一切總長得有與議之權惟路政均由督
  辦主持 第十一節 公司對於督辦大臣之權限應如何酌定俟股東會成立之後由督辦與董事局
  議決另定專章 第十二節 每届年終督辦大臣將一年所有出入數目贏虧添改各情形造具詳細
  年賬印送公司以備各股東查核 第三章 招股 第十三節 本公司共招股本庫平足銀二千零
  五十萬兩分整股半股零股三種股票計整股每股收銀一百兩半股每股收銀五十兩零股每股收銀
  五兩其以赤金銀幣入股者均照時價核算 第十四節 股票止載股東姓名籍貫住址號數年月日
  由督辦大臣註册蓋印加印本公司關防由總理簽名畫押以昭信守 第十五節 招股分爲四期自
  三十四年九月初一日起爲第一期三十五年所收爲第二期三十六年所收爲第三期三十七年所收
  爲第四期 第十六節 入股銀款請徑交本公司及京師山東上海天津漢口奉天營口張家口廣東
  殷實銀行代收代發本公司收條收單並加蓋代收之銀行圖記其各商會及信託之殷實商號容另列
  名登報再請交銀 第十七節 此項股款不計閏按年五釐付息每年發息之期臨時登報通知各股
  東憑摺至本公司及原代收股本之各銀行商號支取此利息銀即以股本存息付給如存息尙有贏餘
  即作爲花紅與宫商合辦時所得餘利合倂派分 第十八節 路綫所經土地倘該業主有欲入股不
  領地價者請督辦大臣折合銀數知照公司付給股票權利與銀股同 第十九節 戊申年四省籌購
  債票之二百萬兩旣呈明作爲商民之款即應於商認籌集之一千零五十萬兩內將此數劃除俟十年
  後還債時即行作爲商股仍應付給公司股票與第一年所收之優先股一體享受利益至第二批借洋
  款百萬磅有買債票者某年交款作爲某年入股將來亦撥充股本一律辦理 第二十節 凡在前
  三期內入股者皆作爲優先股其第一期交銀者每十股加給紅股二股第二期交銀者每十股加給紅
  股一股半第三期交銀者每十股加給紅股一股惟紅股祇分餘利不給官息 第二十一節 此路旣
  在直隸山東江蘇安徽四省境內各按地段認籌股款此四省內居民不分滿漢不論有無官職一律入
  股倘本省不能籌足願由他省多籌者亦准通融辦理 第二十二節 凡入股每人認購自一股至百
  萬股均不限制並可多人合購一股惟多人合購一股者公司認最前列名之一人 第二十三節 凡
  入股者不得提回若欲轉售他人須偕承受人至本公司或公司信託處報明將承受人姓名籍貫註册
  並分計股票息摺上方能作准惟不得售與他國人其改註票摺一張應納筆墨費一錢 第二十四節
  本公司設有股東名册無論自買姓名轉買姓名以註於股東名册者爲憑遇有轇轕本公司但認册
  註姓名之人 第二十五節 票摺如有遺失應登報一月聲明作廢邀保補領每一摺票應納費銀三
  錢另有枝節失主自理 第二十六節 無論官商紳富有能獨力認股五十萬兩以上照路章第九條
  由公司呈明農工商部或督辦大臣請 旨優獎 第二十七節 如預計所招不能滿數應由總協
  理酌議在四省地方體察情形設法籌畫至足額爲止 第二十八節 第一期股銀收到後即開股東
  大曾設立董事局議決一切事宜凡入股在十整股以上者有議事之權在百整股以上者有選舉董事
  及被選之權 第四章 分利 第二十九節 十年還債後所得餘利每百分中提出若干爲公積屆
  時公同妥議 第五章 用人 第三十節 每省推舉總理二人協理若干人商議要務分任籌款招
  股及調查事宜其各省集股辦法由本省人自辦 第三十一節 四省旣各舉總理再由四省公推資
  高望重衆所悅服者舉爲總長所有公司各事必須經其允許總協理始得施行庶事權歸一不至紛歧
  文牘往來仍由總理出名 第三十二節 書記繕寫收支雜務雜役人等薪水於公司成立之日開支
  惟開支各款均由四省另籌決不動用股本 第三十三節 股東開會董三事局成立後此上三條再爲
  酌議 第三十四節 股東開會及董事局成立之初如慮權力薄弱亦可酌設議紳數人以資贊助
  第三十五節 總理協理以次諸人創辦艱難如何酬勞或享何等相當利益應俟將來股東會決定
  第三十六節 本公司款鉅任重年期久遠必須力矯陋習痛除積弊董事人等俟開股東大會投票選
  舉其主任各事年限規則皆俟股東議定切實施行仍隨時報告俾皆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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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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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为稀见清光绪末年清朝廷新政档案资料集。全书共七册,凡收公文数千件,诠释了清末新政的内容和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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