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訂天津浦口鐵路借款合同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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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15476
颗粒名称: 新訂天津浦口鐵路借款合同
分类号: D922.296.9
页数: 8
页码: 一-五
摘要: 本文是关于中国和德国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签订于1908年1月13日在北京,借款用于建造天津浦口铁路,借款金额为5%利息的英金五百万元。借款期限为30年,自订定借款之日起至第十一年起每年应还若干,由借款进项或由中国国家以认为合宜之别项进款交付。
关键词: 浦口铁路 铁路建设 借款合同

内容

此合同係光緖三十三年十二月初十日卽西歷一千九百零八年正月十三日在北京訂立其訂立合
  同之人一係署外務部右侍郞梁敦彥已奉 旨允准訂立合同一係上海德華銀行倫敦華中鐵路
  有限公司(此後名爲公司)茲議訂條款如左 第一款 中國國家准銀行等辦五釐利息金磅借
  款數目係英金五百萬磅此借款係光緖三十三年十二月初十日訂定名爲 中國國家天津浦口鐵
  路五釐利息借款 第二款 此借款指明係爲建造官鐵路之資本其路由天津或附近天津接連津
  榆官鐵路經過德州濟南府至附近山東南界之嶧縣此後條款均稱天津浦口鐵路北段再由嶧縣至
  或附近揚子江南京對岸之浦口此後條款均稱天津浦口鐵路南段此二段共長約一千八十五啓羅
  邁當當合中國約二千一百七十里其勘量路綫可由督辦大臣核辦 第三款 所備之資本專爲建
  造鐵路購辦地段車輛及一切應配物料並經營行車又於造路期內付還借款利息均在其內其建造
  工程自實在開工之日起估計約需四年造竣其開工日期於此合同畫押後不得延至六個月外該公
  司亦於此期內預備五十萬磅知會督辦大臣聽其或在歐洲或在中國提用作爲銀行等代墊第一期
  出售債票進款此五十萬磅全數或經實在提用之數並其利息均由第一期出售債票進款扣除其利
  息常年不得過六釐 第四款 此借款利息按虛數常年五釐由 中國國家交付或由借款進項或
  由別款交付嗣後先由該鐵路進款交付次由 中國國家以爲合宜之別項進款交付每半年按照此
  合同附表數目日期於十四日前交付一次 第五款 此借款除後開之第六款詳載外以三十年爲
  期自訂定借款之日起至第十一年起還不每年應付還銀數由該鐵路進項或由中國國家以爲合
  宜之別項進款交付每半年按照此合同附表數目日期於十四日前交付銀行等一次 第六款 由
  訂定借款之日起至第十年後無論何時若 中國國家欲將借款全數淸還或欲先還合同附表所載
  未到期之數若干均可照辦至第二十年內照債票上數目加價二磅半即係每一百磅債票一張還一
  百零二磅半第二十年後無須加價惟每次預還若干 中國國家應於六個月之前用公文知會公司
  其預還之數照借款招帖內載拈鬮日期多加拈鬮次數 第七款 德華銀行匯豐銀行旣經德英兩
  公司派爲經理借款代表其每年應還本利除第四款詳載外照此合同附表數目日期由督辦大臣或
  在上海或在天津以上海或天津紋銀交付該銀行足數在泰西交還金磅其磅價與該銀行同日訂定
  又可於還本利期前六個月內無論何時皆可隨便訂定此所還之本利可以交付金磅若 中國國家
  遇有金磅實在存在歐洲欲提用交還本利亦可用金付還但不得爲此故由中國匯去每年付還借款
  之本利德華銀行匯豐銀行於每百兩計收用銀二錢五分作爲經理費用 第八款 此借款本利
  中國國家承認全還若鐵路進項及或借款進款不敷全還本利之數督辦大臣奏明由 中國國家設
  法以別項款項補足按期交付銀行淸還本利 第九款 此借款以下列之款作保 直隸省釐稅每
  年關平銀一百二十萬兩 山東省釐稅每年關平銀一百六十萬兩 江甯釐金局釐稅每年關平銀
  九十萬兩 江蘇省淮安關釐稅每年關平銀十萬兩 以上釐稅不得牽連他項進款若本利照常交
  付不得干預各該省之釐稅倘若到期本利欠付除展緩公道時日外卽應於各該省釐金及合宜稅項
  內撥足上開數目交與海關辦理以保執債票人之利權嗣後若再有抵該三省之釐稅總以此次借款
  本銀利息儘先償還此借款或全未還或未還淸之先倘有用該三省釐稅借抵他款用付本利一切事
  宜不得訂明在此次借款之前亦不得訂明與此借款平行辦理並總不得令此借款以該三省釐稅逐
  年抵還之質保有所窒礙減色將來若再訂立抵以上所言該三省釐稅之借款務於合同內載明所有
  應付還本利等事俱在此次借款之後辦理等語此借款未還淸以先不得將此鐵路及其收款抵押他
  款此借款未還淸以前倘遇 中國國家議定修改海關稅則減免釐稅現在議明不得因此借款係釐
  稅抵押而阻止修改減免稅釐但若擬將此次所指釐稅減免則應先向銀行等商明務於新增洋稅內
  如數撥足補抵借款 第十款 此借款全數准銀行等印發債票其數目由銀行等酌定其式樣由銀
  行等商同督辦大臣或中國駐德英出使大臣酌定債票或用中英文或用中德文刋雕均隨其便督辦
  大臣簽字之名及其關防均摹刻於上以省其親自畫押之煩惟中國駐德或駐英出使大臣於債票發
  售之前須逐張蓋印並其簽字之名摹仿於上以示 中國國家允准及承認發售此項債票該公司駐
  倫敦或柏林代表人亦在債票上簽押作爲發售債票經理人倘此借款發出之債票或遺失或被竊或
  經焚毀銀行等隨卽知會督辦大臣或中國駐德駐英出使大臣由該大臣飭知銀行等在新聞紙上刋
  登告白聲明已失之票不能憑以取銀並設法按各該國例章辦理倘所失之票已過銀行等限期仍未
  覓回督辦大臣或中國駐德駐英出使大臣照原數重發副票加蓋印信交該銀行等收領所有一切費
  用均由銀行自備 第十一款 所有此借款之債票息票以及收付各款在借款期內不納中國各樣
  釐稅 第十二款 所有借款招帖以及付還本一切詳細辦法未經有合同詳載者由銀行等會商中
  國駐柏林或倫敦出使大臣酌定俟此合同簽字後即准銀行等出此借款招帖 中國國家飭知駐柏
  林或倫敦出使大臣遇有應會同辦理之事與銀行等協同酌辦並將此借款招帖簽字 第十三款
  此借款分兩次或數次出售債票俟此合同簽字後將頭次債票三百萬磅之數從速出售不得延過十
  二個月外其價値係按照虛數九三折卽每百磅實交九十三磅交付 中國國家其第二次及後次出
  售債票之期總以不誤建造鐵路工程爲準其數目由督辦大臣酌定其價値將來係按照售出之實數
  交付 中國國家銀行等於每百分扣留用銀五分半卽每一百鎊債票扣留用銀五鎊半銀行等在歐
  洲及在中國招人購買中國人與歐洲人一律照章辦理若 中國國家定購自應儘先照給但須於未
  發出借款招帖之前定購 第十四款 借款進項或在中國或在英國或在德國交付德華銀行曁滙
  豐銀行收存歸入天津浦口官鐵路項下至交付此款係按照購票章程內所載購票人交付銀兩之日
  期辦理其在倫敦在柏林所存之鐵路款項按常年四釐給發利息在中國所存之鐵路款項或作來往
  或作定期存放其利息嗣後酌定借款進項曁生發之利息除造路期內交付借款利息並經手用銀外
  銀行等將此款存放聽候督辦大臣提用督辦大臣提用款項若過二萬磅之數應於用款前十日知照
  銀行等借款進項按照建造鐵路工程所需隨時提用由鐵路總辦或其代辦出支取憑單向滙豐銀行
  曁德華銀行支取並須將所提用之款另單聲明緣由及給發工程所需之價値在中國所需款項開支
  費用可由總辦自定向匯豐銀行曁德華銀行匯至上海所匯之款存放該銀行聽候爲鐵路事提用鐵
  路賬目用中英文字登記按照妥善新法辦理並佐以收支單爲據於造路期內該賬目並收支憑單隨
  時任由銀行等自給薪水雇用之稽查賬目人查看該稽查賬目人之職只專爲公司杳察此項借款是
  否按照本合同第三款所載提用開支並爲公司杳明按照第十八款內載鐵路總局每月所購外洋材
  料賬目而已該查賬人可與鐵路總局商訂驗看賬目日期以便辦理上開職事鐵路總局每年年終結
  賬後將鐵路收支賬目及行車進款用中英文刋印以便任人取閱 第十五款 設若建造鐵路時借
  款進項並生發之利息除付借款利息外不敷修造鐵路以及裝配所需其不敷之數先由中國款項提
  付以免延誤建造工程如仍有不敷之數則向銀行等續借洋款其利息並條款仍照現時之合同辦理
  其價値則照此次借款之第二次及後次出售債票訂定若鐵路造成後鐵路項下尙有存款將此未用
  之款移入後詳第二十一款內載借款利息公積項下以備 中國國家撥還此合同承認應還之款
  第十六款 此借款出售債票招帖未發之先如有關繫大局或銀市格外之事致 中國國家現在市
  面之債票價値有礙以致此次借款未能按章辦理銀行等准展期緩辦惟所展之期由立此合同之日
  起不得過十八個月若在限內第一次債票仍未售出將此合同作廢所有第三款內載銀行等付過之
  款並其利息由 中國國家付還但概不給別項酬金 第十七款 此鐵路建造工程以及管理一切
  之權全歸 中國國家辦理建造南北段工程之時 中國國家選用公司認可之德英總工程司各一
  人若銀行等以所選之總工程司爲不合宜須將其不合之緣由聲明此兩總工程司須聽命於總辦或
  其代辦所有繪圖造路各事須遵照總局之意辦理其平日行爲須敬重督辦大臣與總辦其聘用該兩
  總工程師合同由督辦大臣自行獨訂至鐵路上派用專門人員分派各該員應辦各事以及辭退各該
  員總辦或其代辦與該段總工程司商酌辦理遇有彼此意見不合稟請督辦大臣判斷判定後彼此均
  不得異言工程造竣後 中國國家即將南北兩段合爲一官辦鐵路派一總工程司料理此總工程司
  在借款期內須用歐洲人但不須與銀行等商酌 第十八款 此鐵路南北兩段於造路期內德華銀
  行曁華中鐵路有限公司作爲此鐵路經理購買須由外洋運來各材料機器什物之人所有購買此項
  緊要材料由總辦招人投票若所購之材料貨物係購由外洋者該經理須以鐵路最合宜之價購買按
  照原買實價每百兩加用銀五兩惟定購材料及支取費用非經總辦核准不能照行德華銀行曁華中
  鐵路有限公司旣得上文所詳之用銀自應各在其段內代爲監購鐵路所需建造裝配各外洋材料此
  等材料須在於公共市場擇價値最廉而質料最佳者購買若材料運至中國有與原單不符者鐵路總
  局有權退收德英所製貨物若質料及價値與他國所製者相同南北段應先儘由德英購買鐵路總局
  如欲在中國或在外國招他人經理購買各項外洋材料以爲更覺合宜者可以有權照辦惟用銀仍照
  上文所詳給該經理人所有買貨單及驗單均呈總辦查核所有各項回用扣頭均歸還入鐵路項下所
  有該經理人購買各材料須有製造廠原賣單並驗單爲據該經理人除得上文所詳用銀外不再給用
  銀惟遇有雇用工程顧問員總局須由鐵路項下提給薪水中國材料及經在中國製造之貨物若質料
  價値與德英或他外洋材料相同自應先儘購買以鼓勵中國工藝購買中國材料不給用銀全路造竣
  後鐵路總局若爲南北段內購買外洋材料應先儘向德華銀行曁華中鐵路有限公司經理購買其辦
  法章程嗣後彼此商酌辦理 第十九款 本合同內所言之鐵路將來或以爲有益或以爲必需建造
  枝路由 中國國家以中國款項自行修造如須用外國資本則先儘公司商辦 第二十款 遵奉
  上諭訂立之草合同內載提餘利十分之二給銀行等作擔任酬勞今現提給餘利改由頭次發售借
  款債票項內提留十萬磅給銀行等以代之其提留之法按照借款招帖所登買票人交付銀數日期
  照攤核算辦理所有此借款後次發售債票或續辦借款不再給予抵換餘利之款 第二十一款 歷
  年除付借款本利外鐵路總局將本年鐵路淨進款盈餘足敷交付來年到期借款利息之數在天津或
  在上海存放銀行等所存放之款按照市面情形給發最優之利息 第二十二款 德華銀行曁華中
  鐵路有限公司可將本合同應有之權利及責任全行或分別交與他德國公司或他英國公司接辦或
  再交代理人代辦其接辦代辦應商請督辦大臣核准 第二十三款 本合同係遵光緖三十三年十
  二月初十日 上諭簽定已由外務部用公文照會英德駐北京出使大臣 第二十四款 本合同
  繕寫華英文各五分中國國家存三分銀行等存二分如有繙譯文字可疑之處以英文爲準光緖
  三十三年十二月初十日西歷一千九百零八年正月十三號在北京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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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本书为稀见清光绪末年清朝廷新政档案资料集。全书共七册,凡收公文数千件,诠释了清末新政的内容和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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