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古籍 |
唯一号: | 020020020230015462 |
颗粒名称: | 督憲楊准税務大臣咨禁運嗎啡及藥針事札飭各關道遵照文(章程附) |
分类号: | D927.21 |
页数: | 3 |
摘要: | 本文记述了督宪杨已经准备了税务大臣关于禁运吗啡及药针事项的督咨文,要求各关道遵照相关章程办理。根据这份督咨文,自1909年1月1日起禁止制造莫啡鸦及药针,并限制其进口。禁止进口的莫啡鸦需凭专单由海关核准并征税,如未领取专单则海关将货物充公。关于已经落船的货物,根据航程远近酌定期限。此外,外国医生需在领事署办理手续并提供声明,才能运输莫啡鸦及药针,而外国药铺需提供专单方可贩运。对于违反规定者,海关将查明后永不准其再运。已经开运赴中国的莫啡鸦及药针需由各海关核对程途远近,酌定期限内仍按旧章办理,但纳税不会减少。所有相关的保证书格式由货主自行领取,并不收费。 |
关键词: | 督宪杨 税务大臣 吗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