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俄漁業協約(附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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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15458
颗粒名称: 日俄漁業協約(附錄)
分类号: D927.21
页数: 3
摘要: 本文记述了日俄渔业协约规定俄罗斯帝国政府向日本国人授予捕捞和制造鱼类和水产品的权利,但除了河流和内港以外的地方。日本国人可在指定的渔区进行捕鱼和制造水产品,并在竞卖中获取捕获权。他们也可以在渔区附近修理船舶、修理渔网、晒晒鱼类、制作盐渍和储藏渔获物,并建造必要的设施。受货给渔区的日本国人和俄罗斯国人在征收税款和公共费用方面享有平等待遇。俄罗斯政府不得对输出到日本的沿海州和黑龙江州捕获的鱼类和水产品征收任何税款。日本国人在渔区内使用人员的自由受到保障,不得设限制。俄罗斯政府在指定渔区中受货的俄罗斯国人不能将其限制应用于日本国人。各国的立法和命令对于渔业权益、养殖方法、保护和管制以及其他渔业事项应平等执行。本协约有效期为12年,如需更新或修改应经双方同意。经批准后,协议书应在四个月内在东京交换。该协议于1907年在圣彼得堡签订。
关键词: 日俄渔业协约 捕捞 鱼类

内容

第一條 俄羅斯帝國政府依本協約之規定除去河川及內港外以源日本海屋谷資克海卑令海俄
  國沿岸地方腽肭獸及臘虎以外一切魚類及水產物之捕獵採取製造權利許與日本國臣民前揭之
  內港者列舉於本協約附屬之議定書第一條 第二條 日本國臣民爲捕獲及製造魚類及水產物
  之故得設從事捕獲製造魚類水產物之器具於瓦於水陸兩面之漁區前記之漁區之貨出其期限無
  論長短總可用競賣之法無分日本國臣民與俄羅斯國臣民日本臣民能貨借本協約第一條特定各
  地方之各漁區與俄羅斯國臣民享同一之權利 前記之競賣其指定之時日及場所及各種漁區貸
  給所關之細目極少在競賣之兩月前申告於駐海參崴日本國領事 在有特別免許執照船舶上之
  日本國臣民得從事捕獲鯨鱈及此外特定漁區中所不能捕獲之一切魚類水產物 第三條 依本
  協約第二條規定而被貨給漁區之日本國臣民於爲便於漁區界限從事漁業而貨給之岸地得有自
  由使用之權利前記之日本國臣民即得於該岸地修繕漁船漁網曳漁網陸場魚類水產物鹽漬曝曬
  製造儲藏漁獲物及探取物亦得以此等目的自由築造或遷徙建物倉庫小屋乾燥埸等 第四條
  受貨給以本協約特定各地面之漁區之日本國臣民及俄羅斯國臣民所有之製造捕獲物之權利及
  漁業所必須之動產不動產若對此各項徵收賦課及類於賦課之一切公課均應均等辦理 第五條
  俄羅斯國政府對於在沿海洲及黑龍江洲捕獲採取之魚類及水產物凡其可以輸出於日本國者
  不問已經製造與否不得課何等之稅 第六條 於本協約第一條特定之各地面內日本國臣民爲
  捕獲漁類及水產物之故所使用之人員無論隸何國國籍不得設何等限制 第七條 關於魚類及
  水產物製造方法上俄羅斯帝國政府於本協約第一條特定各地面漁區受貨之俄羅斯國臣民如設
  有特別限制不得以此限制加於日本國臣民 第八條 取得漁業權之日本國臣民得以經駐日本
  國相當俄羅斯國領事發給證明書及日本國官府發給健康證書之船舶直接往返於日本國與漁場
  之間 前記船舶得由不課何等公課之漁場以漁業上必須之人員物件漁獲物探取物運向此外漁
  場惟前記之船舶於此外一切關係統應遵守俄羅斯國現在及將來所行之沿岸航海之法律 第九
  條 本協約第一條特定各地面漁區受貨之日本國臣民及俄羅斯國臣民其養殖漁類之方法漁類
  水產之保護及此等產業所關之取締及關乎漁業上一切事項之現在將來之法律命令規則等槪應
  均等辦理 前記之法律命令有新制定者極少於施行之六個月前通知日本國政府 前記之規則
  有新發布者極少於施行之兩月前通知駐海參崴之日本國領事 第十條 雖其事項未經本協約
  所規定但凡關係本協約特定地面漁業之日本國臣民與前記各地面漁區受貨之俄羅斯國臣民得
  享同一之待遇 第十一條 日本國臣民得在本協約第一條特定各地面外之借區内從事製造一
  切魚類及水產物但此場合應遵守寄居俄羅斯國一切外國人所適用之現在將來之法律命令及規
  則 第十二條 日本帝國政府對於俄羅斯帝國政府依本協約許與漁業權之日本國臣民所有自
  沿海州及黑龍江洲捕獲採取之漁類及水產物無論已未製造不得課以何等之輸入稅 第十三條
  本協約之効力以十二年爲限每屆十二年終則依兩締約國相互之合意更新或改正之 第十四
  條 本協約應得批准而批准之書無論如何總應在用印後四個月以內交換於東京 本協約於西
  歷一千九百七年 月訂於聖彼得堡 日本國全權委員駐俄公使本野一郞 俄羅斯國全權委員
  外務大臣意維斯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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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本书为稀见清光绪末年清朝廷新政档案资料集。全书共七册,凡收公文数千件,诠释了清末新政的内容和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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