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務部咨送南北洋萬國海船免碰章程新增第八款引水輪船懸燈及第九款漁船應用燈號新章文(新章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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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15454
颗粒名称: 外務部咨送南北洋萬國海船免碰章程新增第八款引水輪船懸燈及第九款漁船應用燈號新章文(新章附)
分类号: D927.21
页数: 5
摘要: 本文记述了天津外务部咨送南北洋万国海船免碰章程新增第八款引水轮船悬灯及第九款渔船应用灯号新章文。根据咨询,英国和萨摩亚使馆函报行海船免碰章程一事。建议新增第八款规定引水轮船在洋面带水时,悬挂桅顶白灯和上射灯,以保持能见度。第九款新增渔船应用灯号规定,根据船舶类型和情况,在夜间悬挂适当的灯光,以保持安全距离和易识别性。为便于在中国沿海实施,章程已附上。请求中国政府批准,并转交南北洋大臣和总税务司审查。
关键词: 万国海船 渔船 灯号

内容

爲咨行事光緖二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准英薩使函稱行海船隻免碰章程一事光緖二十二年竇前
  大臣曾有文函往返各在案茲准本國外部咨漁船所用燈號及引水輪船懸掛之燈現立新章於一千
  九百六年五月初一日作爲海船免碰章程第八第九各款施行附送章程兩件希中國政府照允以便
  在中國沿海各處同日舉行等語合將英文章程二紙送請轉致南北洋大臣暨總稅務司酌查並見覆
  等因前來查此項章程前於光緖二十二年經總理衙門咨行南北洋大臣劄行總稅務司核覆在案茲
  准前因除劄行總稅務司外相應將譯就章程一件咨行貴大臣查照酌核聲覆可也須至咨者
  附譯萬國海船免碰章程新增第八款引水輪船懸燈新章 第八款 帶水船在本段洋面帶水之時
  不用他船應用之燈但在桅頂懸一白燈務使四周能見又隔少頃須顯上射之燈或一點或多點但不
  得過十五分鐘之久 本船行近他船或他船行近本船之時卽燃備用之船旁燈每隔少頃卽須閃動
  使知本船所在但其綠燈不得顯於左而其紅燈不得顯於右 帶水船應靠他船接帶水人上船者可
  將白燈示之不必懸於桅頂又可另備一燈一邊爲綠玻璃一邊爲紅玻璃用如上法不必用上所云之
  色燈 帶水汽船專爲帶水人領有帶水官或帶水會之執照文憑而雇用者當在本段帶水而非停泊
  之時除照各帶水船備用各燈外應有桅頂白燈下八英尺懸一紅燈務使四周能見且當黑夜氣淸之
  時相距至少二英里遠亦能望見又當行船之際須掛船旁色燈 當在本段帶水或停泊時除照各帶
  水船備用各燈外須掛上文所云之紅燈但不用船旁之色燈 帶水船非在本段帶水之時其所用燈
  與他船按噸區別之例無異
  附譯萬國海船免碰章程新增第九款漁船應用燈號新章 第九款 凡各漁船當駛行之時若本條
  內載明無須懸掛下列各式之燈卽應懸掛與本船頗數相等之船隻所用之燈 一凡蔽面之船當夜
  內捕魚之時所用之網具若在海面平伸不過一百五十英尺之遠卽須懸掛圓式白燈一個若多過一
  百五十英尺之遠當與他船相近之時再行添掛白燈一個此燈較第一燈至少須低三英尺並須懸掛
  於網具所伸之方向較第一燈平離至少五英尺之遠 二除蔽面船之外凡用浮網捕魚之船當網具
  在水内之時卽須於顯明之處懸掛白燈二個此二燈上下相離不得少過六英尺亦不得多過十五英
  尺平離不得少過五英尺亦不得多過十英尺低處所懸之燈須在網具所設之方向兩燈均須懸於四
  方易見之處其燈光須令至少三英里之遠可以易見 凡二十噸以下之漁船當在地中海或日本韓
  國海濱之時亦可不用低處應懸之燈惟與他船相近之時則仍須於該處懸一白燈並令此燈至少於
  一海里之遠可以易見 三除蔽面船之外凡各船以釣絲捕魚之時或正停泊或如第八節所載之情
  形停留未行即須懸掛用浮網捕魚之船所用之燈如所用之釣絲或伸出船前或在船後拖帶卽須懸
  掛汽船或帆船駛行時所用之燈當在地中海或日本韓國海濱之時如此等船隻重不過二十噸者亦
  可不用低處應懸之燈惟與他船相近之時則仍須於該處懸一白燈並令此燈至少於一海里之外可
  以易見 四凡汽船拖帶網具於海底卽須按第二條之第一節所載之白燈應懸之處懸掛白綠紅三
  色燈一個並於三色燈之下離三色燈至少不過六英尺至多不過十二英尺之處另掛白燈一個使四
  方可以易見若係帆船卽須懸掛白色燈一個使四面均可易見當與他船相近之時再於明顯之處添
  掛閃燈或火把一個以防相碰 此節內所言之燈須於至少二英里之遠可以易見 五撈蚌船及他
  船之用抄網者應行備帶及懸掛之燈之式樣與小漁船所用者同 六凡大小各漁船不論何時除本
  款所載應行備帶並懸掛各燈外可添用搖光燈一具 七凡大小漁船長在一百五十英尺以內者於
  停泊時應懸掛一白色之燈以週圍至少一英里遠之海面能見者爲合式 凡漁船之長在一百五十
  英尺或一百五十英尺以外者於停泊時應懸掛一白色之燈以週圍至少一英里遠之海面能見者爲
  合式並應再懸一第二款内所載此項船隻應掛之燈 此等船隻長或在一百五十英尺以外或以內
  若配有漁網或他項打魚器具於行近他船時應於停泊燈號以下至少三英尺處添掛一白色之燈此
  燈至少應距離五英尺之遠向漁網或他項打魚器具之處懸掛 八凡大小船隻行於打魚時因器被
  石塊阻滯或他項阻窒而逗留之白晝應扯下第十條所載應用之白晝記號夜間用停泊之燈號凡濛
  雨雪霧暴雨之際亦用停泊之號(見第四條及第十五款之末段) 九凡濛雨雪霧暴雨之際用漂
  網之船而與網附聯者曁用各項拉網之船以及用繩線打魚之船之已將繩線撒出者如載重總數在
  二十噸或二十噸以上者應於每一分時内鳴笛一次汽船用汽笛帆船用霧笛每鳴笛一次亦必搖鐘
  一次其漁船載重在二十噸以下者不必用以上所言之記號惟應用他項應用之聲號於每一分時內
  鳴一次 十凡大小漁船用網或繩線打魚時遇有他船駛近白晝應以籃或他項最易看視之標記相
  使該船知其所據之處凡大小船隻停泊時如在海内設有打魚器具他船駛近時亦用此項標記在該
  船經過之本船旁面相示 凡船隻之應備帶及懸掛本款載明之燈號者卽不必攜帶第四款第一條
  及第二款末段内所載明之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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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本书为稀见清光绪末年清朝廷新政档案资料集。全书共七册,凡收公文数千件,诠释了清末新政的内容和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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