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古籍 |
唯一号: | 020020020230015446 |
颗粒名称: | 外務部咨熱河都統熱河敎堂買地如載明公產未便禁止文 |
分类号: | D927.21 |
页数: | 1 |
摘要: | 本文记述了外务部向热河都统咨文,指称平泉州天主教堂购买的土地载明为公产,教士们坚持不允许赎回。请求总主教明确将购买的土地让与教堂。同时,外务部正在核办此事,暂时同意法国使馆的请求。根据东蒙古主教的函件,他们在离巴口二十里的地方购买了民地,并已经完成了互换地价的交易。然而,热河道要求除了建造教堂学堂和天主堂之外,其他地段的购买权还未批准立案。根据1895年四月的总署与法使的往来函件,各省督抚购买土地用于教堂的文件中称教堂可以在内地自由购买土地作为天主堂的公产,并无需申明用途。根据这些情况,请求热河道按章办理该事,并不要阻拦。如果教堂购买契约中明确载明为公产,并没有其他情节,就不应禁止赎回。请热河都统查阅并处理,并回复外务部以备转达给法国使馆。 |
关键词: | 外务部 热河都统 天主教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