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務部照會義署使威天津北河左岸劃歸義國租界應發房地各價須照合同辦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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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15406
颗粒名称: 外務部照會義署使威天津北河左岸劃歸義國租界應發房地各價須照合同辦理文
分类号: D820
页数: 2
摘要: 本文记述了外务部照会义署使威天津北河左岸划归义国租界应发房地各价须照合同办理文。根据北洋大臣咨询津海关道的详细报告,天津北河左岸的一段地方划归租界,与日本签订了合同。该合同规定了土地划界、发放房屋和土地价格的相关事宜。然而,据委员报告称,日本领事没有按照合同第五款的要求办理,导致界内房价不按日本租界章程规定的价格发放。并且,日本领事还私自租赁了一块盐坨地并未按照合同第四款办理。此外,日本领事还引述合同第十款中关于利益均霑的内容,认为合同未规定的事项都应符合日本的利益。此举与合同约定不符。因此,请求外务部核实并要求驻津领事按照合同办理,并提供回复。
关键词: 外务部 租界 合同

内容

爲照會事現准北洋大臣咨據津海關道詳稱義國在天津北河左岸上地方一段劃歸租界曾經前津
  海關道與 嘎大臣訂立合同共十四款當派委員與義領事按照合同商辦劃界查契發給民間房地
  各價銀兩去後茲據該委員等禀稱義領事不按合同第五款辦理凡界内房價按照日本租界章程三
  等土房每間發價銀四十二兩若滅一成應發銀三十七兩八錢而義領事擬每間發銀十八兩九錢民
  間不肯具領地畝等次一節義領以坨地爲頭等民間之地以次遞推查鹽坨地基按照合同第四款業
  己載明係互換之地不應列爲等第是以民間有所藉口義領事又以合同第十款所載他國辦理租界
  如得中國 國家格外利益義國亦應一體均霑現在義國業將界內官地義塚自行佔用招租並未發
  價並鹽坨地畝亦不按照合同第四款辦理反將坨地私行租與華洋各商計地八十三畝每月收得租
  銀六百餘兩之多義工部局均有招租案卷可考實與原訂合同辦法不符屢次酌商該領事置若罔聞
  禀請核奪等語查義國租界合同第五款聲明應發房地價銀係按日本租界價値減一成議給義領事
  擅擬仿照奧國辦法與原定合同不符民間自必有所藉口該領事又援合同第十條利益均霑之語惟
  利益均霑係指本約未聲明之事而言若約内旣已有專條聲明有實在辦法者自應不在此例不然全
  合同以利益均霑一語便可包括何須又立條款聲敍至鹽坨之地合同亦有專條應由該領會同鹽商
  購地互換乃該領事未給價値未換地基先將官商坨地租與華洋各商先得租銀尤與合同有背請查
  核轉咨等情咨請核辦等因前來查天津北河左岸地方一段劃歸義國租界旣經津海關道與 嘎大
  臣訂立合同自應遵守以符原議乃領事不照原定合同辦法減發房地價値以致民間不肯具領且於
  官商坨地未肯購地互換率行租與華洋各商先得租銀實與合同不符相應照會 貴署大臣查照轉
  飭駐津領事按照合同秉公辦理並見覆可也須至照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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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本书为稀见清光绪末年清朝廷新政档案资料集。全书共七册,凡收公文数千件,诠释了清末新政的内容和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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