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司詳明津浦鐵路加價交款章程八條文並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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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15382
颗粒名称: 運司詳明津浦鐵路加價交款章程八條文並批
分类号: F426.82
页数: 2
页码: 三十五
摘要: 本文是关于津浦铁路招股及加价章程的事项。商人们请求将津浦铁路股份认购及加价的长芦行销直隶盐的每斤加价四文,用来提充路款。请求迅速核定加价日期,并通饬各地遵守规定。商议决定将馀款归入路股,向户部银行借款五十万两,并请宪台担保。商人们建议按领引日期分别补缴加价,并将章程抄呈。希望宪核并批准办理。
关键词: 津浦铁路 招股加价 盐商

内容

爲詳明事竊查前奉 前憲台札准 度支部咨開直督奏津浦鐵路招股不易請將長蘆行銷直隷𨽾食
  鹽每斤加價四文提充路款自係爲路政要需起見亦與豫省加價成案相符應暫准如所奏辦理行司
  迅速核定加價日期通飭各屬一體遵照幷將交款章程妥議詳辦等因當經本司擬定於三月初一日
  一律照加辦就吿示通飭各屬遵照幷將交款章程諭飭綱總議覆茲據綱總商人楊俊元等稟稱竊查
  津浦鐵路加價於本年三月初一日一律照加所有各商交款一切辦法已與津浦鐵路公司商議允協
  訂立章程以昭信守至三月初一日以前各商領引本應概免加價惟因公司股本不敷關繫本省路權
  及民人利益與他項加價不同商等擬卽量爲變通按照領引日期分別補繳加價以盡義務他項加價
  不能作爲比例除將章程抄呈外理合具稟陳明伏乞恩准備案實爲公便等情據此除批示外理合照
  錄章程具文詳明 憲台查核爲此備由具呈伏乞 照詳施行 長蘆直岸鹽商公議交付津浦鐵路
  加價章程八條 第一條每斤加價四文由商人易銀呈交擬照長蘆成案按領引數目包交每引銀一
  兩二錢 第二條每年分五月十一月兩季呈交年終時再以五百五十斤作包查照各府一年錢盤拉
  合計算除一兩二錢外不敷之數由各本商於年終如數補足 (查宣統元年十一月所交計每引交庫
  平銀一兩四錢四分九釐三毫銀價每兩按制錢一千五百文核計加色每兩按制錢十八文核計每年
  春運做鹽至十一月底交銀庫平每百兩比津公砝大三兩三錢合併聲明)第三條今年商人領引在
  奉到郵傳部文以前者免其交納此項加價 第四條在奉到郵傳部文以後至奉到度支部文以前領
  引者核算應銀若干補繳一半股票俟再領引時將本商所得一半股票交出貼給民股 第五條在奉
  到度支部文以後至三月初一日以前領引交納一半現銀所得此項股票仍作爲商民各半 第六條
  十年內股票官利無論若干儘充本省地方公益之款京津各設一局將來應作何項公益及若何籌辦
  臨時彼此㑹商以期妥善 第七條此項加價每屆交款時由商人直接交付公司以省周折如有延誤
  日期卽行改爲呈交運庫請由運憲按期催提彙解以重路款而免延誤 第八條此項加價係爲保全
  本省路權幷爲本省百姓均霑利益與他項加價不同是以商人情願變通辦理他項加價不得援以爲
  例 附則 長蘆鹽商前由大淸銀行借款五十萬兩購買津浦鐵路債票以新增加價每引一兩四錢
  每年包交七十萬兩餘款項下按年按數提撥歸還約計四年當可還淸俟還淸後仍將新增加價餘款
  按年如數撥歸津浦鐵路購買股票所有股東應得利益與現銀入股者一律享受以昭公允而符定章
  除另稟運憲備案外特附章程之末以便遵行
  督憲那 批據詳已悉摺存此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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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本书为稀见清光绪末年清朝廷新政档案资料集。全书共七册,凡收公文数千件,诠释了清末新政的内容和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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