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司詳蘆商應交豫省鐵路鹽捐仍照前詳按出庫引數辦理請咨立案文並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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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15380
颗粒名称: 運司詳蘆商應交豫省鐵路鹽捐仍照前詳按出庫引數辦理請咨立案文並批
分类号: F426.82
页数: 2
页码: 三十三-三十四
摘要: 本文是关于河南抚院请求河南铁路公司增加盐捐的事项。根据请求,将从六月初一日开始抽收盐捐,并按出库引数进行核算。对于已领取但未售出的盐,暂时不会加收盐捐。请求宪核查并回复。
关键词: 盐捐 铁路建设 河南抚院

内容

爲詳請咨覆事竊於光緖三十四年四月十六日蒙 憲台札准河南撫院林咨開河南鐵路公司咨以
  奏准豫省鐵路請辦鹽斤加捐一案亟應及早開辦查鹽斤加價成案長蘆各引地向由鹽商照額定數
  目按年包繳其間不實不盡巧避甚多此次加捐擬請隨關抽繳以昭核實現擬自本年六月初一日起
  開始抽收查照奏案不論官運商銷每斤抽捐四文咨請查照行司辦理等因蒙此當經論飭綱總傳諭
  南引各商一體遵照並由司出示札飭豫省州縣張貼在案嗣據該綱總等以前稟按照出庫引數呈繳
  加價銀兩以六臘月爲交納之期並調查河南錢盤平均核算稟蒙詳咨在案如此辦理至公至平與歷
  次加價成案相符並無絲毫取巧惟外引抽捐旣以六月初一日爲始天津出庫引目亦應同日核算凡
  衆商於六月初一日以前領引者不在加價之數在六月初一日以後者皆應照繳加價至年終一總呈
  交請詳咨等情稟覆前來當查豫省加收鐵路鹽捐以六月初一日爲始所有出庫之引自應以六月初
  一日以後爲斷但此項鹽捐關繫鐵路要需與尋常加價逈別旣經出示於六月初一日加收其領引雖
  有六月初一日以前而鹽實未曾售出者應按月報銷數截算以昭核實批飭去後茲據該綱總楊俊元
  等稟稱伏查本年春季各商領引較多秋季領引者當必畧少若照出庫引數核算似於鐵路進款有關
  然以月報銷數而論亦與領引數目相差無多緣迭次加價以前民間見有明示莫不爭買存儲有力者
  足敷年餘之用無力者亦預備數月之需甚至因買賤鹽百方借貸或與鹽店向有交易者設法賒欠在
  商人明知受虧而亦莫能阻止此次鹽捐以六月初一日爲始早經出示其民間儘力多買自不待言加
  價後之滯銷亦屬毫無疑義就商人而論春季多領之引僅敷加價前之暢銷秋季領引少而銷數亦少
  於商人毫無利益就鐵路局而論按照領引與按照月報並無出入關繫是不如仍按出庫引數較爲簡
  便也且領引與賣鹽同日加價將來亦必同日停止各商存鹽皆係已交加價之鹽其收價突然而止各
  商當有莫大之虧赔此又按照出庫引數之辦法並無商人取巧之意不過以迭次加價均按出庫引數
  業經奉行無弊而此次鐵路局原咨擬請隨關帶繳若按出庫引數亦與隨關相同理合稟懇仍以六月
  初一日爲始按照出庫引數核算以符原案實爲公便等情據此本司復查該商等所稟按出庫引數辦
  理若將來滚拉核計此時開辦之始纔領引而未售之鹽暫不照抽他日截止之際未售鹽而已領之引
  亦當入算無巧可取適得其平自應准如所請以六月初一日起按照引數核算於六臘兩月呈繳並隨
  時調查河南錢盤以昭公允所有豫岸路捐辦法緣由理合具文詳請 憲台查核俯賜咨覆河南撫憲
  查照仍按前咨立案實爲公便爲此備由具呈伏乞 照詳施行
  督憲楊批如詳辦理仰候咨覆河南撫院查照仍按前咨立案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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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本书为稀见清光绪末年清朝廷新政档案资料集。全书共七册,凡收公文数千件,诠释了清末新政的内容和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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