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司詳蘆商應交豫省鐵路鹽捐籌議辦法請核咨立案文並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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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15378
颗粒名称: 運司詳蘆商應交豫省鐵路鹽捐籌議辦法請核咨立案文並批
分类号: F426.82
页数: 3
页码: 三十一-三十二
摘要: 本文是关于河南自办铁路增加盐捐的详细事项。度支部建议增加盐捐以满足铁路建设的需要。请求按每盐一斤加捐制钱四文,并准提拨一半给盐商股票,按初次平价办法进行核算。商等集议同意按引包交银三钱,并按季度缴纳盐捐。商等请求将盐捐款项由司库代收转解给自办铁路。督宪批准按每引包交一两二钱的方式增加盐捐,并要求商等按引包交银三钱进行缴纳。商等提议按两季分别缴纳,提议六月初进行调查并进行钱盘平均处理。确保公平,商等愿意配合铁路局。督宪要求落实相关办法,并核实可行性。
关键词: 盐捐 铁路建设

内容

爲詳請核咨立案事竊於光緒三十四年二月二十日奉 憲台札開光緒十四年二月十五日准
  度支部咨開筦榷司案呈內閣鈔出河南巡撫林 奏豫省自辦鐵路擬酌加鹽捐以濟要需一摺光
  緖三十四年正月二十一日奉 硃批該部知道欽此欽遵到部相應鈔錄原奏恭錄 諭旨咨行
  直隸總督遵照可也等因到本署督部堂准此合行札飭札到該司即便查照此札計粘抄單等因蒙此
  並准豫省鐵路總協理函請將蘆鹽捐款由司庫代收轉解前來查豫省自辦鐵路奏請按每鹽一斤加
  捐輸錢四文並准提撥 半塡給鹽商股票息摺與尋常加價歸公者不同應即按出庫引數核算再按
  初次平價辦法以二千七百文作銀一兩分四季呈交司庫轉解豫省兌收當經諭飭綱總傳諭豫商具
  覆嗣據該綱總稟覆以豫岸迭次加價均係每加一文按引包交銀三錢此次加價四文擬仍按每引包
  交一兩二錢等情復經駁飭去後茲據該綱總楊俊元等稟稱竊商等前奉諭飭以河南自修鐵路每鹽
  一斤加捐制錢四文以一半塡給蘆商股票援照初次平價辦法以津錢二千七百文作銀一兩在津呈
  交等因商等擬請援照迭次加價成案每加制錢一文由商等按引包交銀三錢等情稟蒙批駁在案伏
  查此項鹽捐旣蒙諭飭援照初次平價辦法商等公同集議情願政爲活動錢盤以昭平允查初次平價
  係分兩季交納此項鹽捐亦按兩季准於六臘兩月呈交其錢盤即於六臘兩月初間調查河南省城之
  錢盤並以該處之行平白寳銀爲準随漲隨落庶幾兩無所傷惟商等以錢易銀係在旬日交納捐款係
  在兩期儻於六臘月內漲落不同又恐彼此不便擬於六月初間調查之日即將是年正月初一日起至
  五月底止逐日錢盤拉合平均作爲上季鹽捐之錢盤應易銀兩以彼時出庫引數核算在津呈交憲庫
  准於六月內繳淸臘月調查時亦照上季辦法自六月初一日起算至十一月底止即於臘月內按下季
  出庫引數掃數淸完似此辦法實爲至公至平之策無論異日錢盤漲落商等與鐵路局兩不受虧商等
  係爲力求平允起見是否有當伏乞鑒核示遵等情前來本司覆查南引鐵路鹽捐每斤加收制錢四文
  該商等擬照初次平價辦法改爲活動錢盤於六臘兩月呈交即於六臘兩月初間調查河南省城錢盤
  並以該處行平白寶爲準又恐六臘兩月漲落不同彼此不便請於六月初間調查之日即將是年正月
  至五月底逐日錢盤拉合平均作爲上季鹽捐錢盤下季亦仿照辦理均按出庫引數核算在津呈交係
  爲力求平允起見應請照議辦理除批令屆時掃數呈交以憑轉解外所有蘆商應交豫省鐵路鹽捐籌
  議辦法緣由理合詳請 憲台查核俯賜咨明 河南撫憲查照立案實爲公便爲此備由具呈伏乞
  照詳施行
  督憲楊 批如詳辦理仰候咨明河南撫院查照立案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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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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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为稀见清光绪末年清朝廷新政档案资料集。全书共七册,凡收公文数千件,诠释了清末新政的内容和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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