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支部奏定各省酌加契稅試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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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15267
颗粒名称: 度支部奏定各省酌加契稅試辦章程
分类号: D922.22
页数: 4
摘要: 本文是关于中国清朝政府于1908年颁布的《契税章程》的规定,共二十条。主要内容涉及田房交易税收的增加、税收类型的设定、征税标准的统一、征税手续的简化和官员的职责等。同时,还规定了税收的用途、官员的奖惩和执行章程的严格要求。
关键词: 税务 政府文件 公文

内容

第一條 例載置買田房價銀每兩納稅三分近年各省紛紛奏請加增誠以稅契一項係取之有力之
  家與貧民生計無礙應通行各省即照湖北本年二月間奏定章程買價一兩一律收稅九分此外絲毫
  不准多收 第二條 典當田房應一律徵收典稅惟各省有按買稅減半徵收者有與買稅一律徵收
  者毫無區別固非持平之道太相懸殊又開取巧之端查湖南省於本年正月間奏定典當田房收稅六
  分適得此次加收買稅三分之二應通行各省卽照湖南奏定章程典價一兩一律收稅六分此外絲毫
  不准多收 第三條 此次所定買契收稅九分典契收稅六分所有各省向徵數目即在其內如直隸
  買稅向收正稅三分耗銀三釐學費一分六釐五毫計共四分九釐五毫此次再加收四分五毫合成九
  分之數直隷典稅向收一分六釐五毫學費八釐計共二分四釐五毫此次再加收三分五釐五毫合成
  六分之數其餘各省以此類推 第四條 安徽典契係照買稅一律收正稅六分耗銀六釐及四釐八
  毫四釐五毫不等此次典契旣定爲收稅六分該省自應一律遵守所有向收六釐四釐八毫四釐五毫
  不等耗銀應一槪删除以免歧異 第五條 此次新章奏定後由各省迅速舉辦各省奉到部文即將
  奏定章程刋刻刷印到處張貼俾衆周知限於文到兩個月內一律實行此後所有典買田房即照新章
  納稅並由各省將開辦日期報部立案 第六條 民間置買田房多有過戶而不稅契者新章實行以
  後應由地方官嚴行禁止所有從前白契如照新章補稅槪不追究旣往以杜訟端至稽查漏契之法各
  省情形不同應由各該地方官詳慎酌辦不得稍涉擾累 第七條 投稅期限例定一年惟各省現行
  章程有限二十日者限一個月者有限兩個月者有限六個月者雖係因地制宜而辦法終屬參差現擬
  變通舊例酌中定期凡民間置買田房於立契之後統限六個月內呈明納稅以歸一律 第八條 各
  省現行稅契章程有用官紙者有用契尾者有用戶管及執照者應暫准照舊將來臣部造紙廠印刷局
  成立後由臣部酌定官板契紙條款樣式印發通行所有各省現行契尾戶管執照以及各省官紙卽一
  律停止行用 第九條 契尾戶管執照各省所收經費多寡不同卽官紙一項收費亦不一律應暫准
  仍舊將來臣部官板契紙發行應酌中定價頒給各省所有各省契尾戶管執照官紙等項所收經費卽
  一律停止征收其向來在契尾戶管執照官紙所收經費項下提支款目仍由臣部酌量撥給 第十條
  民間交納契稅有完銀者有折錢者各省與各省不同一省之中此處與彼處不同應暫仍其舊其每
  銀一兩折錢若干千並准照該省現辦章程辦理 第十一條 民間田房凡先典後買者准於買契稅
  內扣還原納之典稅以免重征 第十二條 稅契向歸州縣經征去年九月間川督奏設經征局稅契
  項改由該局經徵近據奏稱成效大著上年冬季稅契收數已達五十萬兩惟本年四月間臣部奏明
  各省局所均須次第裁撤則該省設立之經徵分局自應統隷於藩司至各省能否一律照辦之處應由
  各督撫體察情形酌量辦理 第十三條 各省抽收田房買稅典稅多係備撥要需其附收款目以及
  加收火耗經費等項亦係行政及辦公必需之款均應在九分買稅六分典稅內分別撥還如直𨽾買稅
  內應撥還該省正耗學費銀四分九釐五毫典稅內應撥還該省典稅學費銀二分四釐五毫其餘各省
  以此類推 第十四條 此次加收契稅除各該省額徵各款不計外每加徵一分應扣提一釐以爲經
  徵官吏辦公之用 第十五條 此次所收買稅典稅除撥還本省額款及扣提公費外其餘應另款存
  儲聽候部撥不得擅行動用 第十六條 自本章程實行之日起至本年年底止所有買稅典稅收支
  數目應專案造報其買稅典稅並應分晰開列以淸眉目 第十七條 各省契稅長徵應比照政務處
  奏定釐稅保獎章程分別給獎以資鼓勵仍由各該省將每年某處向徵收數若干逐一造册咨部立案
  並將經徵銜名年月隨案報明不得籠統含混 第十八條 此次新章各省均應實力奉行如有不肖
  官吏借端擾民及或侵蝕中飽違章浮收卽由各該督撫等指名嚴叅從重究辦 第十九條 凡此次
  章程所未規定者均照各該省現行章程辦理 第二十條 此次係試辦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應由本
  部隨時增訂以臻完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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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本书为稀见清光绪末年清朝廷新政档案资料集。全书共七册,凡收公文数千件,诠释了清末新政的内容和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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