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古籍 |
唯一号: | 020020020230015252 |
颗粒名称: | 直隸漁業公司新訂包稅人承辦漁業稅捐簡章 |
分类号: | D922.22 |
页数: | 2 |
摘要: | 本文章是关于渔业公司包税制度的详细规定。首先,任何绅商想要包办本公司各州县的渔税,需要先按照格式具禀并提交保证书,经公司批允后发放谕单,然后向地方官备案方可开办。其次,包税人需明白事理、身家殷实,并有知名商店作为担保。在获得批准后,包税人应遵守公司颁布的规章制度,按照旧例收取捐税,不得巧立名目额外收费,对巡丁的管理要严格。此外,包税人每年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金额缴纳捐款,逾期不交或未清将立即撤换并勒令补缴,同时原保商店需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公司总事务所设在天津三岔河口玉皇阁工艺局内,包税人可以直接前来解款和办理事务,无需辗转托人。最后,所定的税额以包税人承办的年份为准,以后仍需根据出产情况决定税额多少。 |
关键词: | 税务 政府文件 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