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縣事會函致勸學所決賈家沾道佃地辦法文(附再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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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15188
颗粒名称: 天津縣事會函致勸學所決賈家沾道佃地辦法文(附再啟)
分类号: D922.2
页数: 4
摘要: 本文记述了天津县事会致劝学所的一封信,讨论了贾家沽道村民私租倒佃一案。该信详细描述了该案件的背景和历史,并提出了关于死佃非死佃的证据和园田办法的讨论。信中提到,该案件涉及海光寺的佃户贾家沽道村民,他们私自租用和转租土地。经过多次讨论和研究,县事会提出了死佃非死佃的证据和园田办法共29条,并决定调查贾家沽道村的情况。最终,县事会决定该庄地亩为死佃,并提出了倒佃倒租的区别和解决办法。信中还提到,县事会已经调查了该案件的所有证据和字据,并提供了详细的摘要。最后,县事会要求贵所调查贾家沽道的情况,并将调查结果回复。
关键词: 天津县 死佃 非死佃

内容

敬啟者查海光寺佃戶賈家沽道村民私租倒佃一案前於二月二十一日奉到台函幷勘實私租倒佃
  情弊及擬定辦法各條敝㑹業經閱悉嗣又接到孫文通及劉俊林等迭次呈遞說帖歷陳佃户向來辦
  法公請核議等情敝會公同開議僉謂事關學款農務自應格外愼重以期兩得其平推行無礙查佃地
  有死佃非死佃之分須先將死佃非死佃之證據辦法及園田辦法首先決定再調查賈家沽道村實在
  情形比照核議以定倒佃倒租是否舞弊遂陸續開議歷經二十餘日之久博採天津全縣佃地事實參
  以理論公决死佃非死佃之證據辦法及園田辦法共二十九條當即分別函請貴所及董事會調查賈
  家沽道一切證據茲承貴所送下鹽法道諭海光寺住持文一件新舊佃戶名册租票賬簿等件又經董
  事會調送該村新舊推攬字據一百五十餘張道光咸豐年間租票十張萬年莊匾額一方敝㑹當場研
  究各項字據證據多與死佃相符而於非死佃之證無可比附遂公決該莊地畝是爲死佃死佃旣定遂
  續議倒佃倒租之區別按敝㑹議決對於死佃之辦法其佃能倒佃一項已經公認則倒佃一節情事輕
  於倒租命意亦屬相同似非舞弊亦無須禁止至新淤之地自應核實另議起租以昭公允所有議決賈
  家沽道佃地辦法相應專函奉覆即請公安
  議決死佃非死佃之證據及辦法併園田辦法(死佃之證據)一紅契註明全莊全佃或全莊幾分
  之幾字樣 二有全莊全佃或全莊幾分之幾之事實 三紅契註明置買某莊佃地字樣 四紅契註
  明佃房若干間者居多 五紅契註明有官房官碾官磨者居多 六紅契載明坑井道路場園樹木皆
  在其內字樣者居多 七紅契載明移交原佃户册賬者居多 八有全莊或全莊三分之二以上多年
  並註明倒價之推字攬字 九必有莊頭 十有死佃之字據及有他項確實之死佃證據 凡死佃不
  必備具以上各條 凡紅契未經註明者須以根身契爲憑(非死佃之證據) 一承種地畝或納租
  或分糧逐年與業主商定 二承種人開墾地畝曾經約定年限遞次增加租價或分糧數 三業主自
  出資本招人開墾承種或納租或分糧皆有定數但未結永久之契約 四少數人承攬多數人租種
  五原係死佃曾由業主給佃户相當之賠償(對於死佃之辦法) 一業主不得增租奪佃 二佃能
  倒佃但須聲明註册 三業主出資增加土地之生產力由佃户承認者得議增租仍爲死佃 四土地
  因自然變遷增長或減少其生產力及於久遠者得由業主與佃户商定增租減租惟分收糧石者不在
  此例 五業主奪佃須給佃户相當之賠償(對於非死佃之辦法) 一年限租價由業主與承種人
  臨時或預先商定限滿得由業主增租或收地其有房間樹木由承種人修建種植者收地時須酌量赔
  償 二土地因自然變遷増長或減少其生產力者得於來年增減租價但定有契約者不在此例 三
  承種在三十年以上承種人相依爲命者收地時應酌量體恤但定有契約者不在此例(對於園田之
  辦法) 一死佃之地由佃户開種園田者應按照死佃例辦理 二死佃之地由業主開闢園田經佃
  户承認者得議增租仍爲死佃 三非死佃之地開種園田者如有契約應照契約辦理 四非死佃之
  地由業主開闢園田者得由業主增租收地但收地時如有須賠償體恤情事應查照對於非死佃辦法
  辦理 五非死佃之地由承種人開種園田者須得業主承認至收地時應由業主賠償 六非死佃之
  地原由業主開闢園田招人租種歷年旣久至收地時如有承種人之房間樹木及多年樹根菜蔬者應
  酌量賠償
  再啟者所有貴所賜閱之賈家沽道佃地證據除鹽法道論海光寺住持文及佃户新名册等件業經貴
  所來員當面携回外其佃户舊名册賬簿共七本茲特隨函奉繳務祈查收又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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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本书为稀见清光绪末年清朝廷新政档案资料集。全书共七册,凡收公文数千件,诠释了清末新政的内容和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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