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古籍 |
唯一号: | 020020020230015124 |
颗粒名称: | 法部咨各省申明遣軍流犯到配收所習藝定章文 |
分类号: | D929 |
页数: | 2 |
页码: | 三十三 |
摘要: | 本文记述了安徽巡抚恩咨称,该省已按照刑部要求设立罪犯习艺所,并对在新章之前判决的军流人犯应收入习艺所工作。然而,对于在新章之后判决的军流人犯,应该按照新章分别监禁和限制工作年限。此外,对于在配已逾工作年限的各犯,应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仍应按限制收所工作。最后,该省已误将在新章之后判决的军流人犯收入习艺所工作,应按照新章分别监禁和限制工作年限。 |
关键词: | 新章 军流人犯 监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