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河都統廷奏定承審命案核計功過暫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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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15118
颗粒名称: 熱河都統廷奏定承審命案核計功過暫行章程
分类号: D929
页数: 3
页码: 二十四
摘要: 本文记述了这是关于热河地区各府州县的乡村行政体系和相关弊端的讨论,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其中包括对乡约、乡长、牌头等人员进行裁撤,设立屯长来负责地方行政和警察事务,以及具体的禀报命案流程和要求。文章强调了命案要以屍伤为凭,以格册为准,并要求详细叙述屍伤和供词,如有违反将受到惩罚。此外,文章还提出了赏格册的定章和各省通行之定例,要求严格遵守。
关键词: 行政体系 定章 命案

内容

一定章相驗後五日通稟誠以當場勘驗原形具在衆目所觀不能揜飾屍親兇犯以及見證鄰佑一干
  人等不及串通訟棍無所用其帮扛書役無所用其敎唆乘此得間而入最易識破眞情卽摘其緊要情
  形據實稟報立案以爲將來擬結地步乃上以實求下不以實應其叙原報之詞非曰不知因何事被何
  人卽曰因某事與某人爭毆致傷某人身死其叙屍親鄉保之供率曰與報詞同其叙鄰證之供率曰訊
  供互異其叙兇犯之供率曰供詞狡展其叙屍傷率曰委係因傷身死而於身受何傷在何部位之分寸
  寬窄淺深骨之破損碎裂概不叙明種種含混事爲自留餘地而與立法本意實相刺謬嗣後稟報命案
  凡起衅情由務要詳盡供詞皆摘要點叙如有異同准以已意論斷屍傷照單直書務執定下手致命要
  害之處如有疑誤仍准隨後更正至通稟日期因公逾限准於稟尾聲明不准倒填坐日致干挨査以上
  各節一有違犯除駁查外仍將該員記過一次 一命案詳賞格册各省通行之定章也熱河各屬竟有
  因犯未弋獲不填格賫送者抑知人命以屍傷爲憑屍傷以格册爲准通稟時既不詳叙屍傷通稟後又
  不填送格册延搁數年抵命之人尚未弋獲被殺之慘亦無考查是視人命爲草菅矣嗣後一切命案除
  已經獲犯者仍歸初詳依限賫格外其未經獲犯者亦當遵照定例賫送屍格至遲不得逾兩月之限如
  報案已兩月仍未賫送屍格者除札催外仍將該員記過一次三月以上遞加 一各省辦理命案初詳
  備錄供招案而不斷獨熱河積習相沿名遲至分限屆滿纔發詳册卽行解勘詳到未及批示而人犯已
  逕解到省其中有情節支離引斷錯悞應駁飭另行審擬者若竟將犯發回則輾轉長途疏脫可慮若發
  局宻辦則日形擁擠淸理愈難嗣後務於解犯之前一月先發初詳並將引用何例擬何罪名加單聲明
  請示奉批再行審解如初詳届限因而不候批示逕行解省不駁則已一或駁審惟將該員調至讞局㑹
  審審後方飭回任仍記過一次 一各省解勘供招皆有定式熱河辦理初報與招册分爲兩截凡勘驗
  情形證佐供詞初報固備載矣而招册內則前半截不錄僅以通報在案四字了之及調初報與招册比
  對常有前半與後半互異者如姓名更變傷痕錯亂日月顚倒供看不符等弊不勝枚舉此皆由於一案
  分爲兩截安得不一案辦成兩歧嗣後招册内均宜先錄初報錄畢接叙招册該道府於勘轉時若遇所
  屬來招未錄初報者詳請記過一次飭令補錄總期供看吻合再爲照轉並於正册外隨賫毛册一本毛
  册係照正册謄寫毋庸蓋印一各屬命盜應以光緖三十四年十一月初九日恭逢 恩詔以前之
  案爲舊案事在 恩詔以後者爲新案舊案每府州縣每月應審解二起如能審解三起以上者每起
  記功一次不及二起者記過一次一起未解者記過一次新案兇犯在逃能於百日内緝獲者一名記功
  一次無獲者記過一次獲犯依限審解不准壓新積舊如逾限不解每案記過一次每月解審新案三起
  者記功一次三起以上以次遞加功過仍准相抵營汎無承緝命案之責如能緝獲逃兇每名審實亦准
  記功一次一京控上控及命盜各案發交讞局委員審訊扣除提傳人證日期能於一月內審結者每
  起記功一次不能審結者每起記過一次功過仍准相抵 以上暫行章程如有應隨時變通之處仍請
  由奴才酌量增減咨部商摧以便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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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本书为稀见清光绪末年清朝廷新政档案资料集。全书共七册,凡收公文数千件,诠释了清末新政的内容和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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