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部奏定推廣訴訟狀紙通行章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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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15112
颗粒名称: 法部奏定推廣訴訟狀紙通行章程
分类号: D929
页数: 4
页码: 十七-十八
摘要: 本文记述了规定了诉讼状纸的发行和相关规定,包括诉讼状纸的种类、使用范围、发行方式、价格、发行机构、印刷制作、监督和惩罚措施等方面。诉讼状纸分为十二种,包括刑事和民事的起诉、答辩、上诉、委任、限期、交付、领受和和解等状纸。发行价格以铜元为本位,根据不同种类和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折算。各省级审判厅应该设立专门的印刷局制作诉讼状纸,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数量向各级检察厅发行。检察厅应该按照审判章程的规定,根据事件的性质分别使用相应的诉讼状纸。如果遇到紧急事件,可以允许民间喊控,但仍然需要补交状纸。对于官吏的违法收费行为,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严惩。
关键词: 诉讼状纸 审判章程 发行方式

内容

第一條 發行訴訟狀紙係爲澄淸訟源改良審判起見凡已設審判廳地方暨現在籌設並將來增立
  各審判廳省分無論旗漢華洋绅民人等凡赴各級審判廳訴訟者民事刑事均應一體遵用違者不予
  受理 第二條 此項訴狀分爲狀面狀紙如左狀面由法部製造頒發京外開辦審判廳地方聽
  民購用 狀紙 京師各廳仍照向章由部頒發各直省審判廳區由法部擬定劃一準式通行各省督
  撫飭由提法使或按察使遵照刋印凡紙式廣狹長短務須與狀面一律不得參差 第三條 狀面狀
  紙應粘連合爲一套民間購用何種卽將何種成套發售粘合投遞照章由各級檢察廳派員經理發行
  不得單售狀面尤不得單售狀紙 第四條 價目由部約計狀面狀紙所値癸定刋刻狀面背頁俾衆
  週知不得擅自增減並摘錄簡章於後 第五條 此項訴狀分爲十二種如左 一刑事訴狀 凡刑
  事原告於第一審審判廳呈訴者用之 二刑事辯訴狀 凡刑事被告於各審判廳訴者用之 三
  刑事上訴狀 凡刑事控告上告抗告者用之 四刑事委任狀 凡刑事原告之抱告及一切有委任
  權者於訴狀外附用之 五民事訴狀 凡民事原告於第一審審判廳王訴者用之 六民事辯訴狀
  凡民事被告於各審判廳訴者用之 七民事上訴狀 凡民事上告控告抗告者用之八民事
  委任狀 凡民事原告之抱告及一切有委任權者於訴狀外附用之 九限狀 凡經官判定給予限
  期者用之 十交狀 凡關係案内之財產物件人畜等經官判交者用之 十一領狀凡發下案内
  之財產物件人畜等及一切臟物飭人具領者用之 十二利解狀凡民事兩相和解者原被兩造均
  得用之 第六條 各種訴狀價値應以銅元爲本位如銅元未經通行之處以制錢折合計算所有價
  目如左 刑事訴狀每套當十銅元十六枚 刑事辯訴狀每套當十銅元十六枚 刑事上訴狀每套
  當十銅元十六枚 刑事委任狀每套當十銅元十六枚 民事訴狀每套當十銅元二十枚 民事辯
  訴狀每套當十銅元十枚 民事上訴狀每套當十銅元二十枚 民事委任狀每套當十銅元二十
  枚 限狀每套當十銅元十枚 交狀每套當十銅元十枚 領狀每套當十銅元二十枚 和解狀每
  套當十銅元二十枚 第七條 訴訟狀面狀紙法部於奏准後暫照前案督飭官設刷印局所精工製
  造在京交由總檢察以下各廳發行其外省各處由部將格式通咨遵照刋印狀紙並由部分期頒發狀
  面俾得届時粘連發售 第八條 外省各檢察廳發行時應由檢察長於兩紙粘合騎縫之處加蓋圖
  記以昭慎重 第九條 凡京外檢察各廳發行訴狀時於末頁右方經手發行處字樣下加蓋各該官
  署發行處所戳記庶便稽核 第十條 凡分別刑民事件均應遵照審判章程辦理倘遇命盜急切重
  件仍准民間喊控以免遲延仍一面補狀存案 第十一條 凡刑事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營汎兵
  弁及地方行政官發覺之案概由檢察官起訴不用訴紙商埠外國人民與本國人民交涉之民刑訴訟
  由各國領事官文送者不用狀紙若函送之案仍令該原告補狀呈遞 第十二條 凡於訴狀定價外
  任意需索者照官吏受財律計贓論罪 第十三條 凡僞造法部狀面及私售者應照僞造郵票章程
  分別辦理其擅行仿造狀紙及私行售賣之人仍照前案計其紙數得科以一兩以上二十兩以下之罰
  金 第十四條 每月發行各種訴狀若干應由各省提法使或按季分別申部以備稽考所收紙價京
  師則仍照前案以二成留支以八成解部外省旣另備狀紙應以五成留爲司法行政費用以五成提爲
  本部刋刻印刷之資卽由提法使或按察使按照市價折合銀兩於請領第二次狀面時卽將前次部費
  搭解以資補助而免違誤嗣後均届淸届款不得蔕欠拖延 第十五條 各種狀面並狀紙格式第一
  次由部分配頒發外嗣後各省審判官署所用狀面由提法使或按察使酌定用數派員到部承領惟須
  按道里遠近先期籌計以免貽誤 第十六條 各種狀面暫由部交官設印刷局製造俟推行數月後
  如該局趕辦不及再行體察情形由部購置機器專設局所製造屆時另行奏明辦理第十七條 木
  章程自奏准之日起京師各廳以一個月後已設審判廳之省城商埠以三個月内現在籌設之審判各
  應以該廳成立開庭之日爲實行之期第十八條本章程施行後所有京外各審判廳官署現行之
  狀紙印紙及前次部定之簡明章程均一律作廢第十九條本章程條件與各項狀面及關乎訴訟
  書類嗣後如有應行變通暨增減之處由部隨時考查利弊逐漸改良以期完善 第二十條 此項狀
  面遲之期年始行奏請實已再四詳審並不僅爲籌費而設如頒發後官吏有違章浮收者應查明從嚴
  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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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本书为稀见清光绪末年清朝廷新政档案资料集。全书共七册,凡收公文数千件,诠释了清末新政的内容和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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