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縣議事㑹移董事㑹議定養瞻僧道辦法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15071
颗粒名称: 天津縣議事㑹移董事㑹議定養瞻僧道辦法文
分类号: D927.21
页数: 4
页码: 八-十
摘要: 这篇文章是天津县议事会向督宪报告的关于清理庙宇庙产和养瞻僧道的办法的禀文。文章提到,天津县议事㑹提出了十一款清理办法,包括收回庙宇庙产后的租价卖价支付、出租和变卖等事宜,以及如何支付僧道的养瞻费。文章还提到,所有庙宇庙产如果被局所、学堂估用或充公,应该按照特定方式进行处理。
关键词: 公文 议事会 天津县

内容

爲移㑹事案查議事㑹議定淸釐廟宇廟產養瞻僧道辦法一案於本年二月二十一日蒙自治總局移
  開爲移㑹事宣統元年二月十五日奉 督憲批據敝局詳覆核議天津縣議事㑹稟擬收回廟宇廟產
  養瞻僧道辦法緣由一案蒙批開據詳已悉天津縣議事會所擬收回廟宇廟產養瞻僧道辦法旣據該
  局核議妥善可行應准照辦仰飭該㑹遵照辦理並行天津府縣查照繳摺存等因奉此除分行天津府
  縣查照外相應錄批備文移㑹爲此合移煩卽查照辦理施行須至移者計粘抄原詳一紙等因蒙此相
  應照錄原詳原禀原摺移會 貴㑹查照辦理所有議事會議定養瞻僧道辦法緣由特此備文移㑹
  貴會即祈查照施行須至移者
  附自治總局原詳 爲詳覆事光緖十四年十二月初十八案奉憲台札開據天津縣議事㑹具稟擬
  定收回廟宇廟產養瞻僧道辦法請示遵等情到本督部堂據此除批稟摺均悉該㑹擬將收回廟宇廟
  產酌提款項養瞻僧道自係體恤方外起見所議辦法十一條是否盡善候行自治總局核議詳覆飭遵
  此繳等因印發外合行札飭札到該局卽便查照辦理此札計粘抄稟並發淸摺一扣仍繳等因奉此查
  天津縣議事㑹所擬收回廟宇廟產養瞻僧道辦法詳列租價賣價劃給僧道養瞻各細數具有等差於
  淸釐公款公產之中仍寓體恤方外之意其第十條從前已有成案者仍舊辦理第十一條自行出資建
  廟施產者不由董事會收管均能界限分明不侵不越其餘各條亦屬妥善可行應請 憲台鑒核飭令
  該會遵照辦理所有遵飭核議天津縣議事會收回廟宇廟產養瞻僧道辦法緣由理合備文具詳伏乞
  照詳施行須至詳者
  附議事㑹原稟 敬稟者案查議事㑹遵照地方自治章程稟定條例議定淸釐廟宇廟產辦法六條曾
  經稟蒙 憲台批准立案通飭在案査天津縣境廟宇廟產甚多僧道住持其間雖屬淸修而衣食之源
  亦取資於此茲値淸釐廟宇廟產之時若不籌有餘資作爲養瞻殊不足以示體恤議員等公同議定辦
  法共計十一條於淸釐公款公產之中仍寓體恤僧道之意爲此繕摺稟請 憲台鑒核敬祈批示遵行
  肅此敬請 崇安伏希 垂鑒
  附呈原摺辦法十一條 謹將收回廟宇廟產養瞻僧道辦法十一條繕具淸摺恭呈憲鑒 計開 第
  一條本縣廟宇廟產自經淸釐收回後所有契據租摺及出租變賣各事統由董事㑹收管經理其應發
  之養瞻費亦由董事㑹按照租價分別支付 第二條廟宇廟產出租以每年所得租價支付僧道養瞻
  費應分圍墻以內及圍墻以外兩種其細數如左 甲圍墻以内收租價在一百元以内者 養瞻費給
  租價全數 一百以外者 給一百元 四百元以外者 給一百二十元 六百元以外者 給一百
  五十元 八百元以外者 給一百八十元 一千元以外者 給二百元 一千五百元以外者 給
  二百五十元 二千元以外者 給三百元 乙圍墻以外 收租價在五十元以内者養瞻費給租價
  全數五十元以外者 給五十元 二百元以外者 給六十元 三百元以外者 給七十五元
  四百元以外者 給九十元 五百元以外者 給一百元 七百五十元以外者 給一百二十五元
  一千元以外者 給一百五十元 一千五百元以外者 給一百八十元 二千元以外者 給二
  百元 第三條所有廟宇廟產若有變賣時應給僧道之養瞻費細數如左 收賣價在三百元以内者
  養瞻費給賣價全數 三百元以外者 給三百元 一千元以外者 給三百三十元 一千五百元
  以外者 給三百六十元 二千元以外者 給四百元 二千五百元以外者 給四百五十元 三
  千元以外者 給五百元 四千元以外者 給五百六十元 五千元以外者 給六百元 六千元
  以外者 給七百元 七千元以外者 給八百元 八千元以外者 給九百元 九千元以外者
  給一千元 第四條所有廟宇廟產若有須裁賣時應由董事㑹先將全廟產業估計價値核定應發養
  瞻數目按數發給養瞻費下餘產業與該僧道無干 第五條所有廟宇廟產有經議事㑹詳准各局所
  學常佔用者其養瞻費應將全廟估計由估用之局所學堂按照前條細數自行發給 第六條僧道所
  有徒衆無論多寡其養瞻費只按以上細數發給該廟住持僧道一人 第七條董事會以租價發給之
  養瞻費若該廟住持圓寂還俗或逃遁時准由該僧道之承嗣徒衆接續支領如無承嗣之人卽將養瞻
  費一律停止 第八條僧道徒衆董事會應調查明確將法名註册備查此後如添收徒衆由該住持到
  董事會報名由董事㑹查明註册不報者董事㑹卽不承認 第九條董事㑹賣價發給之養瞻費自發
  給後概聽該僧道自便 第十條此項辦法自蒙督憲批准之日實行其從前已有成案者仍舊辦理
  第十一條此項章程自實行之日以後如有人自行出資另建廟宇或施作廟產者其廟宇廟產不由
  董事㑹收管

知识出处

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本书为稀见清光绪末年清朝廷新政档案资料集。全书共七册,凡收公文数千件,诠释了清末新政的内容和思路。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