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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檄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靜海縣志》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14593
颗粒名称:
檄文
分类号:
K291.21
页数:
13
页码:
四-十六
摘要:
静海县志是一本用于记录和整理静海县历史、地理、文化等方面资料的书籍。该书分为多个部分,包括地图、目录、檄文、新序、旧序、凡例、历修銜名等。
关键词:
静海县志
地方史
内容
以文書於尺木之上爲人民所感激之文曰檄文
靜海縣政府訓令政字第三六三號
合修志局
爲令遵事案奉
民政廳令開本年六月七曰奉
省政府第三七七七號令開案准
內政部民字第五九六號咨開爲咨行事案查前准
行政院秘書處公函以奉院長發下劉主席郁芬電爲奉令
設局修理省縣志書特陳意見請抒列綱要分行各省以便依
例纂輯電文一件諭交内政部核議等因到部當以各省政府
所定志書凡例若爲慎重計擬請先送本部審核隨時㑹商修
正其餘體例上之因革損益不強其從同函復轉陳在案茲准
行政院秘書處函開轉奉院長諭所議甚爲周妥應准照辦
即由部通咨各省政府查照可也相應函復查照等因准此除
分咨外相應抄同原件咨請查照並希令行民政廳轉飭各縣
遵照爲荷等因附原函一件到府除咨復外合行抄錄原函令
仰該廳知照轉飭各縣遵照此令附抄原函一件等因奉此除
分令外合行抄錄原函令仰該縣遵照此令附抄原函一件等
因奉此合行照抄原函令發該局遵照此令
計照抄原函一件
中華民國十八年七月日
縣長白鳳文
照抄内政部公函民字五百二十六號
逕復者案准
貴處公函以奉
院長發下劉郁芬箇電爲奉令設局修理省縣志書特具陳意
見請抒列綱要分行各省以便依例纂輯案
諭令交内政部核議抄同原電函囑查照等因准此查劉主席
郁芬電請明定志書綱要自係爲劃一體裁起見惟志書之作
實與史相表裏自班固易八書爲十志後世繼述文献多襲其
名宋元迄明代有作者清代設一統志舘益飭各省修輯省志
於是省縣志書燦然具備當時封疆大史延攬宏博精審義法
以私家著述之精神爲地方文献之鉅製故分門別類各因時
地而有異同此次奉令飭各省設局修志似宜仍由各省按照
地方風土及特殊情形自爲編定但期不悖黨義不違史裁新
舊融通即爲編纂合法至於地方制度之遞嬗社曾生活之變
遷以及文化高低工業優劣交通暢阻物產盈縮均宜酌古準
今兼收並載而統計一項尤當列爲專門是在地方長官延聘
通儒督率辦理若遽以定例相繩誠恐事變滋繁反難隱括倘
爲慎重計擬請
鈞院通飭各省政府將所定志書凡例先送本部審核如有違
反黨義及新舊偏重之處由本部隨時㑹商修正其餘體例上
之因革損益不必強其從同庶可博采眾長蔚爲鉅典是否有
當相應議復即希
查照轉陳爲荷此致
行政院秘書處
內政部長趙戴文
中華民國十八年五月十四日
靜海縣政府訓令第號
令修志局
爲合遵事案奉
民政廳治字第二三九號令開案奉
省政府第一九四六號訓令内開案奉
行政院訓令第一四八八號內開爲合行事案准國民政府文
官處第二三零號函開巡啓者准中央執行委員㑹秘書處二
第三七七五號爲福建省黨務指導委員㑹轉呈請令各地纂
修省縣志須聘學識優長並富有時代思想者主編於纂修完
竣時送請各該地高級黨部審查以杜流弊案經交中央宣傳
部核復應函國府通令各省市縣政府凡纂修新志須㑹同各
該地高級黨部及敎育行政機關聘請學識優長兼富有時代
思想者主編至事後送請黨部審查則可不必奉批照辦抄呈
函達轉陳辦理等由准此經卽轉陳奉主席諭交行政院等
因查各省縣志應行修理前經國民政府於十七年十二月第
十一次國務㑹議決議交貴院照准並准函復已分令各省政
府遵辦曁令行内政部知照在案茲准前由並奉上因除函復
外相應抄同原件函達查照辦理等由准此查修理各省縣志
一案前奉國府交院照辦經令行各省政府轉飭各縣一體遵
照並令知内政部在案茲准前由除分合外合行抄發原件令
仰省政府遵照並轉飭遵照此令等因抄發原函原呈各一件
奉此除分合外合行抄發原件令仰該廳知照此令計抄發原
函原呈各一件等因奉此合行抄發原件令仰該縣知照此令
附原件等因奉此合照令仰該局遵照辦理此令
計發原函呈各一件
中華民國二十年五月六日
縣長陳雲溥
靜海縣政府訓令第九十九號
令修志局
爲合遵事案奉
省政府第二六四八號令開爲合遵事查本府規定征集志料
門類并限于六月底編竣呈送業經通令在案茲尚有須補充
事項合再令知(一)各縣古蹟名勝金石古物以及民間禮俗
生活狀况等應擇要撮製影片一併呈送(二)本府所定志料
門類史事一門卽部定修志事例槪要中所規定之大事記惟
原註僅限見於正史稍有不合應將古今大事依照年代先後
詳考列入不必以有正史者爲限其見於紀載者仍須註明出
處以上兩項仰分別遵照辦理爲要此令等因奉此合亟令仰
該局遵照辦理此令
中華民國二十年六月三日
縣長陶際唐
徵集各縣志料門類
疆域
(一)沿革由最遠可稽者起歷敘因革之跡每經改革係在
某朝某帝及其年代每次改易縣治在今某地爲文詳述
無取列表
(二)位置詳叙四至及縣城與鄰縣縣城之距離
(三)區域縣治及各機關之所在城廂概况全縣共分幾區
各區村鎭名稱并須詳敘勿遺
(四)面積以前志書所載各縣面積沿襲訛誤多與實際不
符此次務按照實際記載
地理
(一)山脈按本省山脈或屬陰山或屬太行該縣之山属於
某脈必須述明至境內山脈分支趨向形勢名稱均宜撮
要述之
(二)河流歷叙發源在本縣境者入境經流滙合出境地
點及今昔變遷之迹有何項利害水流緩急漲落情形均
應詳述
(三)交通大道津渡汽車路鐵路電報電話等
(四)關隘名稱地點形勢史蹟均應詳述一
(五)名勝如有古今人題詠佳作亦宜附抄
(六)古蹟凡書卷所載故老所傳大自高嶺長河細至疏林
片石凡有稱道之價値均可敘列并須略述原委及現時
情况不可但舉其名
氣候天時寒燠雨量多少等
人口按照最近調查詳載戶數及男女人數
物產列敘所有農礦山林水澤物產之名稱產量用途銷路
如有特產更宜詳述出產情形
實業工商漁牧農家副業之製造經營各情形及出產量額
資本工價等項
行政
(一)組織現時行政機關之組織
(二)財政賦稅之徵收行政費之支配歷歲之盈絀地方款
與省款之劃分等項
(三)治安現時地方治安狀况團譬成績等
(四)自治區鎭鄉公所之組織及辦理情形
敎育學校種類數目名稱地點就學人數社㑹敎育狀况及
歷代文化之盛衰
金融通用錢幣鈔券之種類平均每歲貨幣行情兌換數目
詳查敘列
風土
(一)宗敎凡釋道囘耶天主各敎信奉之人數及近年來比
較日趨盛衰之情形均應詳敘
(二)民生詳敘普通民衆衣食住行之槪覺其所需要之來
源并應述及
(三)禮俗述禮儀風俗習慣等項應極詳明惟以現在通行
者爲限已往者不錄
(四)歌謠山夫村子之歌婦女小兒之唱宣中情之感發天
籟之音凡有文學價値者均應採錄
(五)方言各地方言最不一致惟習之既久多成固定且有
與古暗合成爲典要者應廣爲釆入以資參證
人物凡前賢往哲高士名人孝子義僕列女方外以及一行
可錄片善足稱或事著簡編或名重鄉黨皆應敘列生平
以闡幽揚美一(均以巳故者爲限)惟必事屬確寔人非假
借慎重審覈以免濫蕪凡已見史志者祇須提要述之(
註明原傳見某書)未見著錄者則宜稍詳至如名宦及
流寓名人亦可附錄
藝術凡擅文藝技術專長者撮記事略
著述有名著作錄其篇目名稱及著者姓名出版時代并畧
述內容
金石碑碣鼎彝古物遺器無論巳否見於著錄凡有史文藝
術之價値者均應詳敘所在地點製作發現年代何人收
藏鐫文湛妙者并可附錄其文製作精奇者并可附述其
尺度形狀
故事
(一)史事撮錄正史所載之事故并註明見於何史
(二)軼聞稗言野史所載故老所傳或有裨見聞或足充史
料應擇釆錄入
外僑僑民之國別人數職業及居留狀况
附註(一)所定門類儻爲該縣所無者可略而不載惟須
聲明
(二)各縣或有特別事項足充志料雖爲規定門類
所不及亦應特立一欄附帶編纂以期完備
(三)此次徵集不厭求詳各門說明祇畧舉其概并
非完全以此爲限編時勿爲所拘
靜海縣政府訓令第二十號
合修志局
爲令遵事案奉
省政府令開爲令遵事案准
內政部民字第七零一號咨開案奉行政院訓令內開案准國
民政府文官處第二二三零號函開遥啟者准中央執行委員
㑹秘書處第三七七五號函爲福建省黨務指導委員㑹轉呈
請令各地纂修省縣志須聘學識優長並富有時代思想者主
編於纂修完竣時送請各該地高級黨部審查以杜流弊一案
經交中央宣傳部核復應函國府通令各省市縣政府凡纂修
新志須㑹同各該地高級黨部及敎育行政機關聘請學識優
長兼富有時代思想者主編至事後送請黨部審查則可不必
奉批照辦抄呈函達轉陳辦理等由准此經即轉陳奉主席
諭交行政院等因查各省縣志應行修理前經國民政府於十
七年十二月第十一次國務㑹議决議交貴院照辦並准函復
已分令各省政府遵辦曁令行内政部知照在案茲准前由並
奉上因除函復外相應抄同原件函達查照辦理等因准此查
修理各省縣志一案前奉國府交院照辦經分行各省政府
轉飭各縣一體遵照並令知該部在案茲准前由除分令外合
行抄發原件令仰該部即便知照此令等因奉此查各省興修
志書一案本部前經擬訂修志事例概要呈惟通行並迭次咨
請各省市政府迅將通志舘籌備設立報部備案各在卷茲奉
前因除呈復並分行外相應抄同原發坿件咨請貴省政府查
照並飭屬遵照仍希迅將最近辦理情形査明見復爲荷等因
准此查纂修省市縣志須㑹同黨部一案前奉行政院令行到
府業經分行遵照在案至興修省志一事前經本府擬定征集
志料門類令行各縣遵照編送現在已有多數縣分將編纂情
形呈報來府均能認眞辦理妥速進行准咨前因除將辦理情
形咨復並分行外合行抄發部定修志事例概要令仰該縣長
與前發門類參照編纂務須如期完竣俾省志得以早日觀成
事關重要萬勿延忽至此次徵集志料本爲重修省志之需據
各縣呈報多有藉此重修縣志者一舉兩得自屬可行惟須將
省志材料儘先編送以免稽延又查各縣所送三月分工作報
告尚有未將本案辦理情形列入者或係奉令稍遲未及著手
自四月分起務須一律塡載併列爲民政首項以憑考核其未
將編纂員名呈報者亦應從速補報統仰遵照辦理爲要此令
計發概要等因奉此合亟照概抄要令仰該局遵照辦理此令
計抄發修志事例概要一份
中華民國二十年五月廿四日
縣長陶際唐
修志事例概要
中華民國十八年十二月内政部呈奉行政院轉奉國民政府令准通行
一各省應於省㑹所在地設立省通志舘由省政府聘請館
長一人副館長一人編纂若干人組織之
一各省通志館成立日期地點暨館長副館長編纂略歷並
經費常額應由省政府報内政部備案
一各省通志館成立後應即由該舘編擬志書凡例及分類
綱目送由省政府轉報内政部查核備案
一各省通志舘應酌量地方情形將本省通志成書年限預
爲擬定省由省政府轉報内政部備案
一志書所探材料遇有關係黨務及黨義解釋須向中央請
示者可隨時由省政府咨達内政部轉請中央核示
一志書文字侶求暢達無取艱深遇有用滿蒙回藏文字注
音字母以及外國文字時得附載原文
一舊志輿圖多不精確本国志書輿圖應由專門人員以最
新科學方法製繪精印訂列專册以裨實用
一編製分省分縣市輿圖時對於國界省界縣市界變更沿
革均應特加注意清晰畫分並加附說明以正疆界而資
稽考
一各省志書除每縣市應有一行政區域分圖外並須將山
脈水道交通地質物產分配雨計分配雨量變差氣候變
差以及繁盛街市港灣形勢名勝地方分別製繪專圖繪
入彙訂
一地方名勝古蹟金石拓片以及公家私家所藏各種古物
在歷史上有重要價値者均應攝製影片編入以存眞蹟
一各地方重要及特殊方物均應將原物攝製影片編入並
詳加說明以資考証
一志書中應多列統計表如土地戶口物產實業地質氣候
交通賦稅敎育衛生以及人民生活社㑹經濟各種狀况
均應分年精確調查製成統計比較表編入
一各省志書除將建置沿革另列入沿革志外並須特列大
事記一門
一藝文一門須以文學與藝術並重如書畫彫刻及其他有
關藝術各事項均宜兼採武術技擊可另列一門
一收編詩文詞曲無分新舊應以有關文献及民情者爲限
歌謠戲劇亦可甄採
一舊志藝文書目僅列書名卷數及作者姓名頗嫌簡略本
屆志書應仿四庫全書提要例編列提要以資參攷
一鄉賢名宦之事跡及革命諸烈士之行狀均可酌量編入
但不得稍涉冒濫
一天時人事發現異狀確有事實可徵者應調查明確據實
編入以供科學家之研究但不得稍涉迷信
一全書除圖表外應一律以國產堅韌紙張印刷訂爲綫裝
本
一本概要所定辦法各省興修志書時得體察地方情形斟
酌損益之
一各縣及各普通市興修志書應行規定事項由各省通志
舘參照本概要定之
一各特別市興修志書準用本概要之規定
知识出处
《靜海縣志》
出版地:天津
靜海縣志是一本用于记录和整理靜海縣历史、地理、文化等方面资料的书籍。该书分为多个部分,包括地图、目录、檄文、新序、旧序、凡例、历修銜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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