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區坊自治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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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天津市概要》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14217
颗粒名称: 第二節區坊自治
分类号: K29
页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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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部分屬《天津市概况》的自治編,記錄了天津的自治制度的沿革情況,此為區坊自治部分。
关键词: 天津 地方志

内容

市組織法頒佈後本市奉到日期約在十九年六月間惟時政變未能依法實行其後事定乃改組街村事務管理處爲自治事務監理處其職責係秉承市長之命監督自治團體並督促而指導之在實行之始處長劉孟揚提議劃分自治區應與警區一致爲原則案經市政㑹議通過施行於是原辦自治人員進行區坊之劃分由市長依法提出區長人選呈省委任並成立區公所辦理公民宣誓登記及籌備選舉坊自治職員事宜二十年十月坊選辦竣同時成立坊公所嗣由各坊公所辦理編製閭鄰及選舉閭鄰各長並其他自治事務焉於時自治組織卽按市組織法劃分爲區坊閭鄰其編制本以五户爲鄰五鄰爲閭二十閭爲坊十坊爲區惟本市以特殊情形援例得便宜規定故於限不盡合且分區計劃以辦事便利既與警區一致故自治區亦劃分爲八其自治坊則凡一百八十有三區公所成立其辦事規則依法由市政府規定惟因區中事務紛繁故於區長之外添設助理員以輔助進行一切之事務其繕寫文件及辦理其他事務則得酌用雇員遞送文件及其他差遣則得雇用區丁至區公所掌理之事項規定如下(一)人民宣誓登記及公民轉移事項(二)調查户口及人事登記事項(三)調查坊長候選人及區長候選人資格事項(四)選舉事項(五)預算决算編制事項(六)財政收支及公款公產公營業管理事項(七)市政府委辦事項(八)依其他法令應辦事項坊公所辦事規則向由區公所訂之而其辦事範圍亦概如區公所惟關於區坊民衆間則有區民代表㑹與坊民大㑹之交辦事項至其經費除每月由市政府補助區公所百元坊公所二十元外其財政收入尚有市組織法第四十三條與第八十六條所列之各欵自治組織除上述而外則有區民大㑹區民代表㑹區監察委員㑹坊民大㑹坊監察委員㑹坊調解委員會民國二十三年四月本市繼續奉到内政部頒發改進地方自治原則審查結果地方自治原則要點之解釋及脩正原則要點之解釋當卽依照脩正原則之規定擬定天津市改進自治組織辦法將原有之區坊各公所截至六月底一律取銷區坊自治職員一律解職另就現行警區地域設立各區建設辦事處焉

知识出处

天津市概要

《天津市概要》

出版者:天津百城书局;天津市政府

出版地:天津

《天津市概要》1934年出版。由天津市市志编纂处编纂。内容包含天津的历史沿革、疆域、名胜古迹、风俗、宗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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