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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鹽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重輯靜海縣志[同治]》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14029
颗粒名称:
鹽法
分类号:
K29
页数:
2
页码:
二十七至二十八
摘要:
這部分是《同治重輯靜海縣志》第四卷中關於靜海縣鹽法情況的卷目。
关键词:
县志
地方志
盐法
内容
查舊志額派官鹽九百引嗣奉文裁減一百四引現在淨
行銷七百六引
一額征白鹽折色銀三兩九錢五分二釐
一額征竈丁銀三十九兩八錢四分四釐
一額征竈地銀三十八兩四分七釐
一額征草蕩地銀四錢九分一釐
四項竈課共銀八十二兩三錢三分四釐征完批解運庫
又代征天津所贍運軍屯租地一頃七十畝內除旂丁張
自明自種地二十畝實征租地一頃五十畝每畝征租銀
六分共征銀九兩
論曰例載貧難小民年六十歲以上十五歲以下及殘
疾孤獨者於本州縣報明驗實註册每日赴場買鹽四
十斤挑賣此固法外之恩也然其事可說而不可行產
鹽之處誰買鹽食必挾至數十里以外始能見售無論
苦風凄雨酷暑嚴寒之日卽天晴路坦豈孱弱者所能
負戴遠道乎故曰可說而不可行也靜邑海濱居民地
鹵不殖其黠者聚衆販私甚至持械搶劫一遇官兵殺
斃者暴骸生拘者梟示王者之政利皆因民獨鹽政則
否昔管夷吾之府海吳王濞之熬波果如是耶
知识出处
《重輯靜海縣志[同治]》
同治十二年修成,命名为《重辑静海县志》。由时任知县郑士蕙主持增修,主讲静海瀛海书院的举人郭光庭校正,附生牛邦俊、监生张照青同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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