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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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重輯靜海縣志[同治]》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14029
颗粒名称: 鹽法
分类号: K29
页数: 2
页码: 二十七至二十八
摘要: 這部分是《同治重輯靜海縣志》第四卷中關於靜海縣鹽法情況的卷目。
关键词: 县志 地方志 盐法

内容

查舊志額派官鹽九百引嗣奉文裁減一百四引現在淨
  行銷七百六引
  一額征白鹽折色銀三兩九錢五分二釐
  一額征竈丁銀三十九兩八錢四分四釐
  一額征竈地銀三十八兩四分七釐
  一額征草蕩地銀四錢九分一釐
  四項竈課共銀八十二兩三錢三分四釐征完批解運庫
  又代征天津所贍運軍屯租地一頃七十畝內除旂丁張
  自明自種地二十畝實征租地一頃五十畝每畝征租銀
  六分共征銀九兩
  論曰例載貧難小民年六十歲以上十五歲以下及殘
  疾孤獨者於本州縣報明驗實註册每日赴場買鹽四
  十斤挑賣此固法外之恩也然其事可說而不可行產
  鹽之處誰買鹽食必挾至數十里以外始能見售無論
  苦風凄雨酷暑嚴寒之日卽天晴路坦豈孱弱者所能
  負戴遠道乎故曰可說而不可行也靜邑海濱居民地
  鹵不殖其黠者聚衆販私甚至持械搶劫一遇官兵殺
  斃者暴骸生拘者梟示王者之政利皆因民獨鹽政則
  否昔管夷吾之府海吳王濞之熬波果如是耶

知识出处

重輯靜海縣志[同治]

《重輯靜海縣志[同治]》

同治十二年修成,命名为《重辑静海县志》。由时任知县郑士蕙主持增修,主讲静海瀛海书院的举人郭光庭校正,附生牛邦俊、监生张照青同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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