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生活杂志》 期刊 |
唯一号: | 020020020230007237 |
颗粒名称: | 我替金璧輝辯護的理由 |
分类号: | D926.5 |
页数: | 2 |
页码: | 22 |
摘要: | 作者是一位律师,为金璧辉辩护,原因如下。一、因为聘请律师辩护是犯人的权利,替犯人辩护是律师的责任,也可以说是他的职务。二、因为法律上有规定,犯人犯的罪最重本刑在五年以上的,必须要有律师出庭辩护,不然,不能结案。因此替金璧辉辩护,是有法律根据的。三、案子的胜负没有绝对性,作者为金璧辉辩护有自己的理由。四、我国的形势政策是采取感化主义的,我国的刑事审判是采取真实发现主义的,所以尽力在事实方面与法律方面替犯人求自新之道是合理的。五、无论有罪无罪,金璧辉是值得同情的。六、金璧辉有时十分英勇,且他做什么只是职守问题,就算真有其事也不能作为依据,因此应该为他辩护。 |
关键词: | 律师辩护 律师业务 律师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