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永祥等傷害上訴案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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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律彙刊》 期刊
唯一号: 020020020220005134
颗粒名称: 張永祥等傷害上訴案
并列题名: 上字第一四五七號
其他题名: 二十一年九月二日刑事第三庭判决
分类号: D910.5
页数: 3
摘要: 判决要旨:(一)刑法第三百条之规定,指因聚众斗殴而发生致死或重伤之结果,其在场助势非处于正当防卫者,应受之制裁。如已下手实施伤害者,仍然依伤害各条处断。如纠众将人殴伤,虽致伤多人,但既未发生致死,或重伤之结果,自与聚众斗殴之条件不合。
关键词: 司法判例 刑事案件 聚众斗殴

内容

刑法;聚众斗殴;正当防卫;结果;条件

知识出处

法律彙刊

《法律彙刊》

出版者:天津河北法学社

出版地:1932年4月1日

自民国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起出版发行的法律半月刊,每月一日、十五日各出版一期,刊载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律师经验、最高法判例等法律相关内容。天津河北法学社出版,河北广告社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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