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楚卿行使偽造文書上訴案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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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律彙刊》 期刊
唯一号: 020020020220005133
颗粒名称: 劉楚卿行使偽造文書上訴案
并列题名: 上字第一三九一號
其他题名: 二十一年八月十八日刑事第二庭判决
分类号: D910.5
页数: 2
摘要: 判决要旨:以法官袒纵渎职等语呈诉于上级法院,虽于个人名誉足生损害,而泛词攻讦,尚非虚构事实者可比,不成立诬告罪。参考法条: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意图他人受刑事或惩戒处分向该管公务员诬告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诉人刘楚卿男年六十一岁常宁县人住县城北正街业商。
关键词: 司法判例 刑事案件 名誉侵犯

内容

法官;渎职;法院;名誉;虚构事实

知识出处

法律彙刊

《法律彙刊》

出版者:天津河北法学社

出版地:1932年4月1日

自民国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起出版发行的法律半月刊,每月一日、十五日各出版一期,刊载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律师经验、最高法判例等法律相关内容。天津河北法学社出版,河北广告社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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