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提留膳產可否處分疑義司法院訓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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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律彙刊》 期刊
唯一号: 020020020220005126
颗粒名称: 解釋提留膳產可否處分疑義司法院訓令
并列题名: 院字第八二零號
其他题名: 二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分类号: D920.5
页数: 1
摘要: 令署江苏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王思默:为令知事该首席检察官呈最高法院检察署转请解释提留膳产可否处分疑义一案。业经本院统一解释法令会议议决『对于妻夫之遗产,在民法施行前,并无继承权。故其提留之膳产于使用收益外,非因生活上迫切情形不得处分。如妻以膳产赠与数子之一人,未得他子之同意,自不生效。』
关键词: 司法解释 民国法治 继承制度

内容

江苏高等法院;检察官;检察署;疑义;继承权

知识出处

法律彙刊

《法律彙刊》

出版者:天津河北法学社

出版地:1932年4月1日

自民国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起出版发行的法律半月刊,每月一日、十五日各出版一期,刊载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律师经验、最高法判例等法律相关内容。天津河北法学社出版,河北广告社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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