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宗與李聚泉因清算合夥賬目事件上訴案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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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律彙刊》 期刊
唯一号: 020020020220005075
颗粒名称: 江海宗與李聚泉因清算合夥賬目事件上訴案
并列题名: 上字第一六九八號
其他题名: 二十一年八月八日民事第四庭判決
分类号: D910.5
页数: 2
摘要: 判决要旨。当事人主张有利于己之事实。应负举证之责。如不能举证。或其所举证据并不能证明其所主张事实之存在。即应将其请求予以驳回。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主张有利于己之事实者就其事实有举证之责任。同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项事实于法院已显著或为其职务上所已知者无庸举证。
关键词: 司法判例 民国法治 举证制度

内容

当事人;举证;驳回;民事诉讼法;法院

知识出处

法律彙刊

《法律彙刊》

出版者:天津河北法学社

出版地:1932年4月1日

自民国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起出版发行的法律半月刊,每月一日、十五日各出版一期,刊载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律师经验、最高法判例等法律相关内容。天津河北法学社出版,河北广告社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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