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著作權法疑義司法院公函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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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律彙刊》 期刊
唯一号: 020020020220005070
颗粒名称: 解釋著作權法疑義司法院公函
并列题名: 院字第七七五號
其他题名: 二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補
分类号: D920.5
页数: 3
摘要: 迳启者查贵部本年警字第三二零號咨最高法院请解释著作权法疑义一案。业经本院统一解释法令会议议决“(一)甲就他人所著小说编制电影剧本合于著作权法第十九条‘以与原著作物不同之技术制成美术品’之规定自得视为著作人享有著作权。甲享有著作权后。固不能限制乙之亦以不同技术制成美术品。”
关键词: 司法解释 正式解释 著作权法研究

内容

最高法院;著作权法;疑义;小说;电影剧本

知识出处

法律彙刊

《法律彙刊》

出版者:天津河北法学社

出版地:1932年4月1日

自民国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起出版发行的法律半月刊,每月一日、十五日各出版一期,刊载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律师经验、最高法判例等法律相关内容。天津河北法学社出版,河北广告社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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