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民豐債權團與黃曾氏因執行異議涉訟上訴案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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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律彙刊》 期刊
唯一号: 020020020220005017
颗粒名称: 民事民豐債權團與黃曾氏因執行異議涉訟上訴案
并列题名: 上字第一五二一號
其他题名: 二十一年七月三十日民事第三判決
分类号: D910.5
页数: 1
摘要: 判决要旨诉讼当事人于第二审言词辩论终结前。本可随时举出证据。虽其举证之迟早于法院采取证据之心证不无影响。但举证之相对人。因此指该证据为伪造。于法究属无据。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一十三条当事人得提出新攻击或防御方法在第一审就事实或证据所未为之陈述得于第二审追復之。
关键词: 法律解释 案例分析

内容

判决;要旨;诉讼;当事人;辩论

知识出处

法律彙刊

《法律彙刊》

出版者:天津河北法学社

出版地:1932年4月1日

自民国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起出版发行的法律半月刊,每月一日、十五日各出版一期,刊载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律师经验、最高法判例等法律相关内容。天津河北法学社出版,河北广告社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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