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恒生等擄人勒贖上訴案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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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律彙刊》 期刊
唯一号: 020020020220004862
颗粒名称: 吳恒生等擄人勒贖上訴案
并列题名: 上字第六九九號
其他题名: 二十一年五月六日刑事第二庭判决
分类号: D910.5
页数: 2
摘要: 判决要旨单纯为匪照顾被掳之孩童。固应以从犯论。若系知情容留并任看守之责。是于正犯犯罪继续中。予以直接重要之帮助。即不能仅处以从犯之刑。参考法条 刑法第四十四条 帮助正犯者为从犯。从犯之刑减正犯之刑二分之一。但于实施犯罪之祭为直接及重要之帮助者。处以正犯之刑。(余略)上诉人吴恒生男年四十五岁高邮县人住上海虹口业工 吴黄氏女年三十六岁高邮县人住上海虹口。
关键词: 案例 民国法律 刑事案件

内容

被掳;孩童;从犯;看守;正犯

知识出处

法律彙刊

《法律彙刊》

出版者:天津河北法学社

出版地:1932年4月1日

自民国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起出版发行的法律半月刊,每月一日、十五日各出版一期,刊载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律师经验、最高法判例等法律相关内容。天津河北法学社出版,河北广告社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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