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法律彙刊》 期刊 |
唯一号: | 020020020220004862 |
颗粒名称: | 吳恒生等擄人勒贖上訴案 |
并列题名: | 上字第六九九號 |
其他题名: | 二十一年五月六日刑事第二庭判决 |
分类号: | D910.5 |
页数: | 2 |
摘要: | 判决要旨单纯为匪照顾被掳之孩童。固应以从犯论。若系知情容留并任看守之责。是于正犯犯罪继续中。予以直接重要之帮助。即不能仅处以从犯之刑。参考法条 刑法第四十四条 帮助正犯者为从犯。从犯之刑减正犯之刑二分之一。但于实施犯罪之祭为直接及重要之帮助者。处以正犯之刑。(余略)上诉人吴恒生男年四十五岁高邮县人住上海虹口业工 吴黄氏女年三十六岁高邮县人住上海虹口。 |
关键词: | 案例 民国法律 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