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法律彙刊》 期刊 |
唯一号: | 020020020220004861 |
颗粒名称: | 羅覃氏預謀殺人上訴案 |
并列题名: | 上字第六九八號 |
其他题名: | 二十一年五月六日刑事第二庭判决 |
分类号: | D910.5 |
页数: | 2 |
摘要: | 判决要旨杀人罪之成立。须具有使人生命丧失之故意。并实施杀害之行为。故杀人与伤害人之区别。当以下手杀伤之时是否明知或预见足以致人于死亡为断。至被害人受伤部位如何。犯人所用凶器如何。虽可供认定事实之资料。究不能为区别杀伤绝对之标准。参考法条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项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无杀人之故意而伤害人之身体或健康者为伤害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
关键词: | 案例 民国法律 预谋杀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