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法律彙刊》 期刊 |
唯一号: | 020020020220004860 |
颗粒名称: | 楊王氏等與王賈氏因請求分析遺產涉訟上告案 |
并列题名: | 上字第九六零號 |
其他题名: | 二十一年五月二日民事第四庭判决 |
分类号: | D910.5 |
页数: | 2 |
摘要: | 判决要旨(一)提起上告之人除有特别规定外。应以受第二审裁判之当事人为限(二)得为权利义务之主体者。始得为民事诉讼之当事人。参考法条修正民事诉讼律第五十三条有权利能力人有当事人能力。但胎儿以其可享之权利为限有当事人之能力。山东省沿用之民事诉讼条例第五十二条有权利能力之人有当事人能力。上告人杨王氏住郓城县辛庄 张王氏住郓城县盬场庄 王德田住郓城县盬场庄上告人王贾氏住郓城县郭官屯。 |
关键词: | 案例 民国法律 遗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