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王氏等與王賈氏因請求分析遺產涉訟上告案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法律彙刊》 期刊
唯一号: 020020020220004860
颗粒名称: 楊王氏等與王賈氏因請求分析遺產涉訟上告案
并列题名: 上字第九六零號
其他题名: 二十一年五月二日民事第四庭判决
分类号: D910.5
页数: 2
摘要: 判决要旨(一)提起上告之人除有特别规定外。应以受第二审裁判之当事人为限(二)得为权利义务之主体者。始得为民事诉讼之当事人。参考法条修正民事诉讼律第五十三条有权利能力人有当事人能力。但胎儿以其可享之权利为限有当事人之能力。山东省沿用之民事诉讼条例第五十二条有权利能力之人有当事人能力。上告人杨王氏住郓城县辛庄 张王氏住郓城县盬场庄 王德田住郓城县盬场庄上告人王贾氏住郓城县郭官屯。
关键词: 案例 民国法律 遗产

内容

提起上告;第二审;当事人;修正民事诉讼律;胎儿

知识出处

法律彙刊

《法律彙刊》

出版者:天津河北法学社

出版地:1932年4月1日

自民国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起出版发行的法律半月刊,每月一日、十五日各出版一期,刊载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律师经验、最高法判例等法律相关内容。天津河北法学社出版,河北广告社发行。

阅读

相关机构

最高法院
相关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