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敏堂与汪良珍因债涉讼上告案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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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律彙刊》 期刊
唯一号: 020020020220004858
颗粒名称: 胡敏堂与汪良珍因债涉讼上告案
并列题名: 上字第八二四號
其他题名: 二十一年五月七日民事第三庭判决
分类号: D910.5
页数: 2
摘要: 判决要旨(一)有利息之消费借贷。如债权人对于已提出之给付拒绝受领。固应负迟延之责任。但债权人之应应否负责。必须债务人证明债权人有拒绝受领给付之事实。(二)存款利息既向依市而折息计算。则当事人真意系以市面折息之起落为计算。利息之标准从令当时未为明示约定。而当事人之意思业已互相表示一致。即属契约成立。参考法条。
关键词: 案例 民国法律 债务

内容

利息;消费借贷;债权人;迟延;债务人

知识出处

法律彙刊

《法律彙刊》

出版者:天津河北法学社

出版地:1932年4月1日

自民国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起出版发行的法律半月刊,每月一日、十五日各出版一期,刊载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律师经验、最高法判例等法律相关内容。天津河北法学社出版,河北广告社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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