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明軒等與蕭恒茂等因確認湖地所有權涉訟上告案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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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律彙刊》 期刊
唯一号: 020020020220004857
颗粒名称: 熊明軒等與蕭恒茂等因確認湖地所有權涉訟上告案
并列题名: 上字第八零八號
其他题名: 二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民事第三庭判决
分类号: D910.5
页数: 4
摘要: 判决要告(一)主张利己事实之当事人。先负立证责任。如其所举证据确有相当之证明力。或其占有事实。可受当然之推定时。始得将立证责任移转于相对人。否则其相对人当无就抗辩事实进而立证之必要。(二)契约之地之效力祗及于订约之当事人。第三人既不在订约当事人之例。无论该合同所谓淤地是否包含第三人占有之地在内。所谓众姓是否包含第三人等在内。
关键词: 案例 民国法律 所有权

内容

利己事实;当事人;证明力;相对人;抗辩事实

知识出处

法律彙刊

《法律彙刊》

出版者:天津河北法学社

出版地:1932年4月1日

自民国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起出版发行的法律半月刊,每月一日、十五日各出版一期,刊载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律师经验、最高法判例等法律相关内容。天津河北法学社出版,河北广告社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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