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法律彙刊》 期刊 |
唯一号: | 020020020220004855 |
颗粒名称: | 解釋關於商人通例施行細則第九條之適用發生疑義司法院諮 |
并列题名: | 院字第七七八號 |
其他题名: | 二十一年七月六日 |
分类号: | D910.5 |
页数: | 2 |
摘要: | 为咨复事准贵院上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咨(第三一八号)开关于商人通例施行细则第九条之适用发生疑义咨请查照解释见复等由业经本院统一解释法令会议议决《甲乙两商号之行用既皆在商人通例施行后与该通例施行细则第九条对于施行前之规定本无关系至该通例第十九条及第二十条所紧止者其要件有二一为《仿用》或《冒用》与《类似》二为《既注册》或《业经注册》甲商号创在前无为事先之注册者自与该要件不合故虽夫注册不能因乙之将其仿用而反受查禁应以第二说为是至关于第一说之疑义自毋庸解答》相应咨复。 |
关键词: | 法律解释 民国法律 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