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法律彙刊》 期刊 |
唯一号: | 020020020220004847 |
颗粒名称: | 解釋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處分不起訴者被誣告人能否聲請再議疑義司法院訓令 |
并列题名: | 院字第七七一號 |
其他题名: | 二十一年六月十日 |
分类号: | D910.5 |
页数: | 1 |
摘要: | 为令知事该检查署上年慎字第二二二四号公函致最高法院。为请解释诬告案件。经检察官处分不起诉者。被诬告人能否声请再议疑义一案。业经本院统一解释法令会议议决《诬告罪之被害法益。系国家之审判权。被诬告人问有追诉权之公务员呈告被诬之事实,祈能谓之告发。不能谓之告诉。如检察官不予起诉当然无声请再议之权。(参照最高法院民国二十年上字第五五号判决)》合行令仰知照此令。 |
关键词: | 法律解释 民国法律 诬告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