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立嗣疑義司法院指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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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律彙刊》 期刊
唯一号: 020020020220004845
颗粒名称: 解釋立嗣疑義司法院指令
并列题名: 院字第七六八號
其他题名: 二十一年六月十日
分类号: D910.5
页数: 1
摘要: 呈为宜与县承审员转请解释立嗣疑义由呈悉业经本院统一解释法令会议议决《(一)来程所称之甲。既系于民法继承编施行前死亡。是其继承开始即在继承编施行以前。凡继承开始在继承编施行前者。依该编施行前之法律。若尚有可继之人。仍应许其主张。惟依当时法律被继承人及其守志妇。均有择贤择爱之权。故被继承人之胞侄虽有可继资格。
关键词: 法律解释 民国法律 立嗣

内容

县承审员;立嗣;民法;继承编;死亡

知识出处

法律彙刊

《法律彙刊》

出版者:天津河北法学社

出版地:1932年4月1日

自民国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起出版发行的法律半月刊,每月一日、十五日各出版一期,刊载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律师经验、最高法判例等法律相关内容。天津河北法学社出版,河北广告社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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