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令為已判決決確定處有期徒刑者依大涉條例減刑時應就宣告刑予以照減司法行政部訓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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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律彙刊》 期刊
唯一号: 020020020220004840
颗粒名称: 通令為已判決決確定處有期徒刑者依大涉條例減刑時應就宣告刑予以照減司法行政部訓令
并列题名: 訓字第一六七三號
其他题名: 二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分类号: D693.22
页数: 2
摘要: 案据由山东高等法院院长号电称查大赦条例第六条对于已判决确定之处有期徒刑者未经明定减刑标准应否依第二条就法定一刑以减等抑应就宣告刑以减等乞求示遵办等情到部除以号电悉已判决确实之处有期徒刑者依照大赦条例减刑时应就其宣告刑予以减轻按诸同条例第六条第一项前段之规定其意甚明仰知照等语指令印发外合行令仰该院院长首席检察官知照并饬属知照此令。
关键词: 政治制度 民国法律 减刑

内容

大赦条例;有期徒刑;减刑标准;院长;首席检察官

知识出处

法律彙刊

《法律彙刊》

出版者:天津河北法学社

出版地:1932年4月1日

自民国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起出版发行的法律半月刊,每月一日、十五日各出版一期,刊载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律师经验、最高法判例等法律相关内容。天津河北法学社出版,河北广告社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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