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法律彙刊》 期刊 |
唯一号: | 020020020220004837 |
颗粒名称: | 通令民事案件為圖事實之明瞭且免訴訟之遲延起見應令當事人本人到場司法行政部訓令 |
并列题名: | 訓字第一六四零號 |
其他题名: | 二十一年七月十二日 |
分类号: | D693.22 |
页数: | 1 |
摘要: | 为令遵事查民事案件找国法律关于当事人到庭一节虽兼采诉讼代理主义惟为图事实之明瞭且免诉讼之迟延每月不能不令当事人到场者即民事诉讼法及从前之各法条约有明文规定(见民诉法一九五条修正民诉律二期三条民诉条例二四六条)近查法官对于此项规定多不注意虽遇诉讼关系不易明瞭之案亦不责令当事人本人到场以致诉讼因之延滞。 |
关键词: | 政治制度 民国法律 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