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令嗣後對於發售民刑狀紙務須預為請領售狀處在法定期間不得缺人並將各種狀價長期牌示及設備筆墨以便訴訟當事人司法行政部訓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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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律彙刊》 期刊
唯一号: 020020020220004836
颗粒名称: 通令嗣後對於發售民刑狀紙務須預為請領售狀處在法定期間不得缺人並將各種狀價長期牌示及設備筆墨以便訴訟當事人司法行政部訓令
并列题名: 訓字第一六三九號
其他题名: 二十一年七月十二日
分类号: D693.22
页数: 1
摘要: 为令遵事查民刑状纸之发售关系为专要乃近查葛法院对于此事多未注意或以状纸偶尔用完辄开他纸代用七例或因状价未为揭示不无类外需索之嫌甚或于发售时间无人坐守使诉讼当事人感久候之苦或数至不获购一纸致有以法院背不售状来部陈诉者似此玩愒发废弛若不亟为整饬将何以利诉讼之进行用特通令词后关于发售状纸事件。(一)应责成所司预为筹画每月约需用状纸若干事先领足庶免临时周章及发生代用诸弊。
关键词: 政治制度 民国法律

内容

状纸;发售;法院;状价;揭示

知识出处

法律彙刊

《法律彙刊》

出版者:天津河北法学社

出版地:1932年4月1日

自民国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起出版发行的法律半月刊,每月一日、十五日各出版一期,刊载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律师经验、最高法判例等法律相关内容。天津河北法学社出版,河北广告社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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