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民法施行前宣告準禁治產之效力疑義司法院指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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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律彙刊》 期刊
唯一号: 020020020220004791
颗粒名称: 解釋民法施行前宣告準禁治產之效力疑義司法院指令
并列题名: 院字第七四九號
其他题名: 二十一年六月七日
分类号: D910.5
页数: 2
摘要: 前陈院长呈为衡山县县长转请解释民行施行前宣告准禁治产之效力疑义由呈悉业经本院统一解释法令会议议次‘民法总则施行前宣告准禁治产者。依该施行法第一条规定。其宣告效力应仍存续。若在未撒销宣告以前。其行为能力不能谓已当然恢复。’合行令仰转知照此令附原呈呈为据情转呈仰新鉴核事案据衡山县长蔡庆萱径代电称兹有某甲于民法总则施行前受宁禁治产之宣告现民法不采用此制而宣告。
关键词: 法律解释 民国法律 民法

内容

衡山县;县长;民法总则;行为能力;恢复

知识出处

法律彙刊

《法律彙刊》

出版者:天津河北法学社

出版地:1932年4月1日

自民国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起出版发行的法律半月刊,每月一日、十五日各出版一期,刊载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律师经验、最高法判例等法律相关内容。天津河北法学社出版,河北广告社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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