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法律彙刊》 期刊 |
唯一号: | 020020020220004787 |
颗粒名称: | 洪百鈴殺尊親屬上訴案 |
并列题名: | 上字第五九一號 |
其他题名: | 二十一年四月八日刑事第三庭判决 |
分类号: | D910.5 |
页数: | 3 |
摘要: | 判决要旨审理事实之法院。对于被告有利及不利之一切证据。本有调查职责。而证人所为之供述。纵有一部不实。苟能证明其他部分确与事实相符时。则该部分之证言。仍亦不失有证据之效力。上诉人安徽高等法院检察官被告洪百铃男年四十五岁休宁县人住北乡横秋川业农右上诉人因被告杀尊亲属案件不服安徽高等法院民国二十年二月十第二审更审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判决如左主文原判决撤销发交安微高等法院第二分院更有审判。 |
关键词: | 法律解释 案例 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