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時黨殺人上訴案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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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律彙刊》 期刊
唯一号: 020020020220004786
颗粒名称: 陳時黨殺人上訴案
并列题名: 上字第五一一號
其他题名: 二十一年四月七日刑事第二庭判决
分类号: D910.5
页数: 2
摘要: 判决要旨宣示判决时虽据当庭声明不服。但其后迄未提出上诉书状。显係违背法律上之程式。参考法条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六十四条提起上诉应以书状叙述不服之理由向原审法院为之。但未叙述理由者其上诉亦有效力。上诉人陈时党男年四十三岁永嘉县人佳大若坑业农右上诉人因杀人案件不服浙江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民国二十年一月十四口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判决如左主文原判决关于陈时党之部分撤销陈时党在第二审之上诉驳回。
关键词: 法律解释 案例 杀人

内容

判决;上诉书状;刑事诉讼法;理由;永嘉县

知识出处

法律彙刊

《法律彙刊》

出版者:天津河北法学社

出版地:1932年4月1日

自民国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起出版发行的法律半月刊,每月一日、十五日各出版一期,刊载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律师经验、最高法判例等法律相关内容。天津河北法学社出版,河北广告社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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