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法律彙刊》 期刊 |
唯一号: | 020020020220004782 |
颗粒名称: | 王良才與趙恂如因保證債務涉訟上告案 |
并列题名: | 上字第五二九號 |
其他题名: | 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民事第一庭判决 |
分类号: | D910.5 |
页数: | 3 |
摘要: | 判决要旨(一)保证债务人。原係商号经理。即使当日有为人盖用该号图章作保之事。理由亦显越该号营业之范围。苟未能证明该号东会有追认行为。即不得要求与其分担责任。(二)民法第三一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不过规定法院有斟酌债务人境况。许其分期给付之职权。并非认无资之债务人。有要求分期给付之权利。故法院业已许其分期给付。已受利益之债务人。即无声明不服之余地。 |
关键词: | 法律解释 案例 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