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法律彙刊》 期刊 |
唯一号: | 020020020220004781 |
颗粒名称: | 李子良等與胡紀澤因請還房屋涉訟上告案 |
并列题名: | 上字第四八一號 |
其他题名: | 二十一年二月十五日民事第二庭判決 |
分类号: | D910.5 |
页数: | 2 |
摘要: | 判次要旨占有人须以自己所有之意思。继续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者。其所有权取得之时效。始得因而进行。参考法条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条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间和平继占有他人未登记之不动产者。得请求登记为所有人。同法第七百七十条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间和平继续占有他人未登记之不动产。而其占有之始为善意并无过失者。得请求登记为所有人。上告人李子良住贵州贵阳县长春卷李宝忠住贵州贵阳县长赤巷李耀忠住贵州贵阳县长森巷。 |
关键词: | 法律解释 案例 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