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本相與胡王氏因請求扶養涉訟上告案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法律彙刊》 期刊
唯一号: 020020020220004779
颗粒名称: 胡本相與胡王氏因請求扶養涉訟上告案
并列题名: 上字第四二二號
其他题名: 二十一年三月四日民事第二庭判决
分类号: D910.5
页数: 3
摘要: 判决要旨夫妻之一方于离婚后。实有陷于生活困难之情形。他方纵无过失。亦不能不负给与相当瞻费之责。参考法条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夫妇无过失之一方。因判决离婚而陷于生活困难者他方纵无过失。亦应给与相当瞻养费。上告 人胡本相住山东黄县文庙街被上告人即胡王氏住山东黄县财源泊村附带上告人。
关键词: 法律解释 案例 抚养

内容

夫妻;离婚;生活困难;赡费;民法

知识出处

法律彙刊

《法律彙刊》

出版者:天津河北法学社

出版地:1932年4月1日

自民国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起出版发行的法律半月刊,每月一日、十五日各出版一期,刊载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律师经验、最高法判例等法律相关内容。天津河北法学社出版,河北广告社发行。

阅读

相关机构

最高法院
相关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