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法律彙刊》 期刊 |
唯一号: | 020020020220004733 |
颗粒名称: | 張仁才意圖營利引誘其妻與他人姦淫上訴案 |
并列题名: | 上字第三九四號 |
其他题名: | 二十一年三月十一日刑事第三庭判決 |
分类号: | D910.5 |
页数: | 2 |
摘要: | 判决要旨 夫以营利之目的。将其妻押入娼寮。并曾施用强暴迫或诈术者。固可成立刑法第三一五条第二项之略诱罪。若并无施用强暴胁迫或诈术之情形。其押入娼寮。不过促起其妻卖淫之决意。而其妻亦表示承认者。仍只能成立刑法第二四七条引诱其妻与他人姦淫之罪。上诉入山东高等法院检察官张仁才男年四十四岁底城县人住馆驿街业工右上诉人等图告意图营利引诱其妻与他人姦淫案件不服山东高等法院民国二十年四月十三日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判决如左。 |
关键词: | 案例 奸淫 民国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