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法律彙刊》 期刊 |
唯一号: | 020020020220004731 |
颗粒名称: | 况覇等危害民國上訴案 |
并列题名: | 上字第四二九號 |
其他题名: | 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刑事第三庭判决 |
分类号: | D910.5 |
页数: | 2 |
摘要: | 判决要旨 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六条前叚所载之组织团体一罪。係以具有危害民国之目的为搆成要件。且该罪仅以组织团体为限。如其犯罪行为。係被危害民国之犯罪。所煽惑而有扰乱治安或与叛徒勾结情事。即与同法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相当。不得止论以上述第六条前叚之罪。参考法条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六条 以危害民国为目的而组织团体或集会或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之主义者。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关键词: | 案例 刑事案件 民国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