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法律彙刊》 期刊 |
唯一号: | 020020020220004728 |
颗粒名称: | 朱立本與汪瑞運因婚約涉訟上告案 |
并列题名: | 上字第三九五號 |
其他题名: | 二十一年三月二日民事第三庭判決 |
分类号: | D910.5 |
页数: | 1 |
摘要: | 判决要旨 父母代子女所订之婚约。子女成年后如已表示同意。即应对于子女本人发生拘束效力。上告 人朱立本住舒城县城内被上告人汪瑞运住舒城县南乡右两造婚约涉讼一案上告人不严安微高等法院中华民国二十年八月二十二日第二审利决提起上诉本院判决如左主文原判决废弃发回安徽高等法院更为审判理由本件上告人之子政元与被上告人之季女在幼小时由两造代为订定婚约为不争事实。 |
关键词: | 案例 婚约 民国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