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法律彙刊》 期刊 |
唯一号: | 020020020220004727 |
颗粒名称: | 沈立誠與洪啓文因求還欠租上告案 |
并列题名: | 上字第三八六號 |
其他题名: | 二十一年二月十八日民事第四庭判決 |
分类号: | D910.5 |
页数: | 2 |
摘要: | 判决要旨租赁物为房屋者。因涉讼未交付租金。则与通常无故迟延支付者不同。不足为终止契约之原因。参考法条民法第四百四十条承租人租金支付有迟延者。出租人得定相当期限。催告承和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于其期限内不为支付。出租人得终止契约。租赁物为房屋者迟付租金之总额。非达两期之租额。不得依前项之规定终止契约。上告人沈立诚住上海南京路一零七号被上告人洪啓文住上海中华路四八一号。 |
关键词: | 案例 租金 民国法律 |